▲台北看守所高姓管理員在新收、保管收容人物品時,竟起盜念,將收容人價值4萬8千元的金項鍊占為己有。(圖/記者陳雕文攝)
記者徐愷昕/台北報導
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管理員高姓男子在新收、保管物品時,竟把收容人董姓男子價值4萬8千元的金項鍊藏在左手,意圖佔為己有。一審新北地院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高男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並沒收犯罪所得;二審時他請求減刑,高院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據判決,31歲的高男在台北看守所戒護科擔任夜勤管理員。2018年10月6日凌晨3點許,1名中國籍董姓男子因竊盜案被裁定羈押,在進入看守所時,經手辦理新收與物品保管手續的高男竟突起盜念,將董男交出的金項鍊藏在左手未放進保管袋,隨後再趁董男前往舍房時放入自己右腳的皮鞋內,侵占得逞。
董男進入舍房後檢查保管分戶卡時,發現金項鍊沒有被記載,經調閱監視器畫面,高男犯行曝光。法院審理時,高男表示因欠債缺錢,才會突然興起盜念,把金項鍊竊走。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考量他犯後主動自首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依案發時台灣公告牌價計算,1.033兩金項鍊價值4萬8千餘元,審酌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得依法減刑,最後將高男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
案經上訴,高男在二審時盼求法官能同情他處境替他減刑,但高院法官認為高男犯行有損公務機關形象,應予適度處罰,又高男的薪資雖然稱不上優渥,但也不是不能維持基本生活,沒有值得同情之處,認為他上訴無理由,31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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