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男指控陳女未妥善清理寵物貓排泄物,致公寓惡臭難聞,向陳女提告健康權受損求償3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徐愷昕/台北報導
柯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同住一公寓,2人因愛貓成為朋友,不料後來柯男卻以陳女未妥善清理貓咪排泄物,導致惡臭飄散為理由,向陳女提告健康權受損,求償30萬元。台北地院一審認為,無證據可證明陳女寵物貓的氣味超過管制標準,判柯男敗訴,他不服再提上訴,二審2019年12月20日敗訴確定。
柯男主張鄰居陳女2018年1月至10月間未妥善清理愛貓的排泄物,導致惡臭到處飄散,令人難以忍受、身體不適,已嚴重侵害他的健康權,對此求償30萬,又他每回溝通勸導陳女清理環境,還會遭惡言相向,讓他名譽權受損,針對這部分則求償20萬。
陳女法庭上回辯,2017年6月她搬入公寓後,與柯男因同為愛貓人士有互留通訊方式維持情誼,但柯男卻經常傳送訊息,「不住最好,快退租吧,把整個環境搞到都是噁心的貓尿味和垃圾味我也很佩服您!」、「胎戈雜某(噁心女人)」、「你有病嗎,建議你去看腦科」等辱罵言語提醒陳女要清理貓砂,讓她深受其擾。
一審法官勘驗2人對話紀錄,發現雙方聊天僅溝通貓咪氣味如何處理較妥,但這些內容仍無法證明陳女愛貓的排泄物已超越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惡臭,又該居住樓曾有多間住戶,裏頭還有其他人也有養貓,主觀上要證明味道完全是陳女所致,實在難以認定,故判柯男敗訴。
二審時環保稽查單位前往了解,雖未進入陳女屋內確認環境,僅在門外公共空間測量,但經查認為,因公共空間異味與垃圾可能為任何人所造,無法有明確證據能證明飄散臭味是陳女所致,一切指控皆是柯男主觀判斷,故再次駁回上訴,判柯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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