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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母到台南地院請求兒子負擔扶養費,但被提抗辯成功。(圖/資料照)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台南65歲曾姓婦人年輕時和男友生下一名兒子,後因工作等關係,將兒子長期交由祖母照顧,近年因中風、車禍,已無法工作維持生計,因此依法請求兒子負擔扶養費。曾兒則以母親從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為由提出抗辯成功。
判決書指出,曾母自陳年輕時和兒子生父(阿康,化名)沒有婚姻關係存在,因需要工作而將兒子(小康)交由祖母照顧,每逢假日才會回祖母家探視,直到小康7歲時,她和阿康分手,之後就獨自生活至今,與小康再無聯絡。
曾母表示,年紀已大後歷經中風,必須時常進出醫院,2019年8月間又因車禍導致行動不便,早已無法外出工作維持生計,才會提出請求扶養,按月給付1.2萬元。
小康於調解時提出抗辯,表示自己從小給祖母拉拔長大,國小更只見過母親1、2次,也從沒收過母親給的扶養費用,現在則是替家裡送貨,沒有固定收入,因此無負擔扶養的能力。
小康祖母出面證稱,小康出生頭一個月都住在醫院,之後就由她扶養長大,沒有和曾母聯絡過,也未見曾母來探視和負擔扶養費用。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小康與祖母說法大致相符,且曾母的確未盡到民法明文規定之「互盡扶養義務」,因此採信小康說法,判定抗辯成功,而曾母請求小康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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