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帶看屋…見3歲童好可愛「親一下」挨告!不動產公司也要賠

▲▼家暴,受虐,女童,男童,性侵。(圖/123RF)

▲台中3歲女童被曾姓房仲員親臉頰後,出現焦慮、拒絕打招呼等異常反應,還需進行心理治療。(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徐愷昕/台中報導

曾姓房仲業務員2017年7月帶人看屋,在樓梯口見到欲搬離租客芳芳的3歲女兒,因覺得她很可愛,便靠近她臉頰親了一下。芳芳稱,女兒遭曾男性騷擾後出現焦慮、拒絕打招呼等異常反應,還需進行心理治療,對此提告求償84萬餘元。台中地院審結,判曾男及不動產公司須連帶賠償9萬4820元。可上訴。

據判決,任職不動產公司的曾男曾受屋主之託把房屋承租給芳芳,不過因芳芳即將搬離,2017年7月14日下午曾男便帶其他人前往看屋,而在欲離開房屋之際,曾男在1樓樓梯口遇到芳芳的3歲女兒,他見女童可愛模樣相當討喜,竟忍不住上前親了一下女童臉頰。

事後芳芳稱,女兒在被親吻臉頰後,開始出現焦慮、害怕與人互動、相處,及拒絕與他人打招呼的異常反應,經醫師診療,認定患有焦慮狀態、社交恐懼症等創傷症狀,需持續就醫進行心理治療。對此,芳芳向曾男及不動產公司提告求償醫療費、就醫交通費及女兒精神損傷共計40萬元。

法院審理時,曾男認為芳芳求償金額過高,請求酌減。不動產公司則表示,對刑事判決沒有意見,曾男確實是他們公司的受雇人,但曾男的行為與執行職務沒有關係,公司應該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法官審酌,因民法有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不動產公司仍須負部分責任。

台中地院審結,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女童治療情形、芳芳照顧女兒所付出的心力,以及案發後芳芳母女所受的精神痛苦,認為求償40萬確實過高,因此判曾男及不動產公司須連帶賠償9萬482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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