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奪警槍!鳴槍後嗆「放我走,不然我會開槍」

▲▼手槍,練槍,打靶,死刑,處決,處刑,槍決。(示意圖/取自pixabay)

▲通緝犯奪警槍後擊發,還對準員警。此為示意圖。(示意圖/取自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有多項前科的陳姓通緝犯,2017年底在新竹縣關西鎮街道上遭員警查獲進行逮捕。陳男抵抗,拉扯間竟將員警配槍奪走,陳男隨即對空鳴了一槍,並對員警說「放我走,不然我會開槍。」另名員警隨即拔槍喝令陳男繳械,陳男非但不聽,還持槍瞄準員警,隨即棄槍轉頭落跑,宛如電影情節,但陳男最後自摔遭員警趕上制伏。高等法院二審將陳男重判6年6月,併科罰金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自2009年起,就犯下多起詐欺、毒品、竊盜、偽造文書、侵占等案件,遭到通緝。而新竹縣新埔分局的黃姓與分發僅1年多的魏姓2名員警掌握線報,得知陳男躲藏在關西鎮一戶民宅內,遂於2017年12月間前往民宅行逮捕。

員警出示身分後,陳男拒捕,雙方扭打拉扯,混亂中,陳男竟將魏姓員警配槍從槍套中拔出,陳男隨即對空鳴了1槍。陳男再將槍口指向員警恫稱:「放我走,不然我會開槍。」隨即逃往對向車道,黃姓員警隨即拔槍喝令陳男把槍丟下,但陳男竟在分隔島中間轉身以槍口對向黃姓員警,職等逃到對向車道巷口時,才將警槍棄置巷口旁道路,繼續逃逸。員警趕上,正巧陳男自摔倒地,員警趕上將他制伏,帶回偵訊。檢方依照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陳男重判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20萬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期間,陳男否認惡意搶奪警方槍彈,辯稱自己只是短暫持有隨即丟棄,犯後又坦認犯行深感後悔,現在還有年幼子女要扶養,請求輕判。

高院二審審理後,仍認定陳男有罪,考量他犯行已嚴重妨害員警執行職務,更對員警生命、身體造成高度威脅,犯罪情節嚴重,非單純持有槍彈可比,因此駁回上訴,仍重判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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