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為基本人權,受刑人當然也可以享有。(圖/pixabay)
受刑人入監服刑,其自由固然受到限制,但其健康權之基本人權仍應受到維護。此次《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更加強受刑人之健康權的維護,而將該法第八章「衛生及醫療」,由14條條文增修成18條條文(第49條〜第66條)。
經增修後的要點主要有以下五點:
1.加強受刑人的醫療、預防保健及飲食衛生:依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第11條規定,健康權為基本人權,受刑人也可以享有。《監獄行刑法》第49條第1項明訂:監獄應掌握受刑人身心狀況,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事項。同法第50條更明訂:法務部矯正署得設置「醫療監獄」,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的醫療品質,並可為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業務,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2.優化受刑人舍房的健康條件及冷熱水供應:過去監獄人犯超收的問題屢受各界詬病,舍房環境條件不理想,更不在話下;此次《監獄行刑法》第52條第1項增訂:受刑人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的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供生活所需的衛浴設備,更於同法第53條增訂:為維護受刑人的健康及衛生,應依季節供應冷熱水及清潔所需之用水,並要求其淋浴及理剃髮鬚。
3.提供受刑人的運動護備、器材及延長運動時間:受刑人要維持身心健康,除預防保健、醫療及飲食衛生外,運動亦相當重要。《監獄行刑法》第54條增訂:監獄應供受刑人適當的運動場地、器材及設備;同時將受刑人的運動時間每日半小時至1小時,規定為「應給予受刑人每日運動量一小時」。
4.讓受刑人更方便自費保健及醫療:《監獄行刑法》為落實受刑人之健康維護,增訂:得請求監獄准許自費延請警事人員於監獄內實施健康檢查;得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低風險性醫療器財或衛生保健物品;受傷或罹患疾病的受刑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的醫療服務或經監獄委請的醫治後,有正當理由認為由其他醫所診治,可以在監獄准許後,自費於監獄內延醫診治(《監獄行刑法》第55條第3項、第5項、第61條第1項)。
5.修訂「保外就醫」的規定:受刑人有醫療急迫情形,經監獄的醫治方式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的醫治,可以申請保外就醫。此一名詞近年來也因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而使國人耳熟能詳。此次修訂由受刑人必須提出保證書,或繳交所指定的保證金額,放寬為:「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後釋放之」;如果無法合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還可以由監獄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監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3項、第64條)。
綜上所述,我國已實施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對於健康權的保障更加重視,對受刑人的維護也可以由2019年12月間的修正,可以窺見。雖然法令有了修正,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未來仍有待監獄及監督機關(矯正署)的落實執行,並且對全體受刑人都能平等視之,齊一標準,這才是我國獄政人權的真正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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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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