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更一審言詞辯論中,王婉諭請求法院給予極刑判決,由於社會安全網的不足,這是不得已的選擇。(圖/翻攝自王婉諭臉書)
2019年年底,喧騰一時的內湖隨機殺人案(小燈泡案)更一審終結了言詞辯論。在一、二審皆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情況下,最高法院認為,應該要再調查被告王景玉的精神狀況以合理量刑而發回。也因此,言詞辯論當日便聚焦在被告是否確實有心智能力上的欠缺,外界則是關注本件被告究竟是否可能被判處死刑。就此而言,被害人母親王婉諭在辯論時作了以下發言:
「對於我來說,就算判決被告極刑,這樣的結論也與我所認為的正義有很大的距離。縱使國家奪走王先生的命,終究說來,怎麼會有安慰可言?怎麼會有正義可言?然而目前卻不存在任何一個有效的、足夠積極的,社區處遇以及追蹤關懷的機制存在。而本案,被告及其家屬缺乏病識感且對治療態度消極,因此再度發生的高度風險,絕非被害者家族所能忍受。所以我們請求法院給予極刑判決。這是一個不得已的選擇。」
王婉諭或許也認為這個悲劇跟國家沒有建立社會安全網關聯最大,然而她認為,在沒有建立起適當的社會安全網前,求處極刑(外界多半理解為死刑),是目前唯一可以預防王景玉再犯的方法。
這個說法有點類似治標跟治本的關聯,如果目前還沒辦法治本(建立社會安全網),那麼在治本之前,治標(用死刑隔離犯罪者)可能是個過渡期。這樣的想法,或許是試圖在被害者家屬所受的傷害與理想的社會環境中做出一個衡平。而當事人是希望我國繼續維持死刑或是能夠接受條件式的廢除,也難以猜測。筆者不敢說能夠對家屬的痛苦感同身受,只能就制度面的部分提出以下一些看法。
本案原先的一、二審判處無期徒刑所持的理由不同。第一審認為,王景玉於行兇時並沒有因喪失心智能力而無法辨認殺人是違法行為,但由於其患有思覺失調症,屬於精神障礙,依照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不得判處死刑而判決無期徒刑;第二審時,法院則是援引刑法第19條,認為王景玉在殺人時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也就是知道殺人違法不對)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控制自己不殺人的自由意志),均因受其精神障礙影響而顯著減低,依法應減刑而使死刑不在能夠量刑的空間中。後最高法院則認為,王景玉是否確實有犯案時辨識與控制能力降低一事,應該要再詳加確認,因此才發回更一審。
原先的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並沒有延續處理第一審判決對於精神障礙者可否判處死刑的問題,留下了一個空白。如果一審判決的見解仍被沿用,而王景玉又確實有思覺失調症,則法院能夠量刑的範圍,考慮到國際公約及殺害兒童的加重,便變成了「無期徒刑」、「10年一個月至20年」,使得死刑不在法院能量刑的範圍中。
本案較難以權衡的地方在於,傳統支持死刑的其中一個理由便是—「能夠隔離犯罪者與社會大眾,藉此避免再犯」;但法院及被害者家屬也期待未來能夠建構一個完善的社會安全網,以預防此種犯罪及有效降低再犯的可能,事實上並非完全的衝突。而誠如前述,在社會政策中,無法治本前先予治標,確實可能是個選項,只是,選擇甚麼樣的標不會牴觸現行的法制(也就是精障者與死刑制度的衝突);此外,這個標的選擇不會因此讓治本有藉口無法實現(因為有死刑,所以社會安全網的建立仍然牛步)。
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或許不是法院、加害人及被害人在個案中所能夠影響,但卻是整個社會必須要共同面對與決定的。未來,我們或許無法完全阻止悲劇的發生,也不一定可以在悲劇發生後治癒所有的創傷,只願人們可以在一次又一次的挫折及無奈中,慢慢尋得一些通往答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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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執業律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網成員。關注人權議題,參與台灣及國際公益NGO成員之人權策略擬定與推廣。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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