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劉姓男子2018年2月夜間開車行經台66線新屋段不慎追撞前車,雙方下車查看車損時,遭後方黃姓男子駕車追撞導致當場死亡。(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劉姓男子於2018年2月間駕車行經台66線快速道路新屋段時,不慎追撞前方謝姓男子車輛,雙方下車查看車輛受損,未久由黃姓男子駕駛轎車閃避不及撞上劉男轎車,導致3人都傷重,其中黃男當場死亡,事後雙方互控,全案經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黃男未注意前方狀況為肇事主因,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14日偵結劉男應為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37歲的劉姓男子於2018年2月5日晚間駕車外出,行經台66線快速道路新屋段7.6公里處,不慎追撞前方由謝姓男子駕駛車輛,雙方在外側車道上停車後下車查看車輛受損狀況,當時謝男曾提醒肇事的劉男在後方擺設車輛故障警告標示,以防後方來車追撞。
劉男擺設警告標示後未久,後方由黃姓男子駕駛轎車閃避不及追撞劉男等人車輛與劉、謝2人,導致3人都受重傷,其中黃男頭部、胸部鈍挫傷,頸椎、肋骨與四肢多處骨折等傷勢,因創傷性休克傷重當場死亡,劉男與謝男也出現肋骨骨折、頸椎受傷與四肢等處多處擦傷、肝臟撕裂等傷勢,案發後,雙方互提告訴。
檢方根據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報告,其中前者車禍為劉男未注意前車狀況為肇事主因,但黃姓男子自後追撞前車,未注意前車狀況為肇事主因,劉男肇事後未於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設置車輛故障標示且佇立車道上影響行車安全為肇事次因,但劉男與謝男發生碰撞後下車,黃男約於5分鐘後追撞車禍,自難期待能於極短時間內放置車輛故障標示,因黃男已死亡,應為過失傷害不起訴,另劉男涉及過失致死罪嫌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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