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燒台灣民政府總部 前議員李承龍二審改判9月

2020年01月14日 15:42

台灣民政府鐵門兩度遭縱火。(圖/翻攝自網友臉書)

▲台灣民政府鐵門日前遭李承龍等人縱火。(圖/翻攝自網友臉書)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2016年7月間夥同其他3人,到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總部砸毀招牌、縱火,李男等4人被依公共危險、毀損等罪起訴。一審將李男判刑1年2月與3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14日二審改將李男判刑9月。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6年7月15日深夜,當時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總部,被自稱「愛國人士」兩度縱火,門口大理石招牌被砸毀。警方循線逮捕涉案的李承龍,以及何姓、林姓2名男子與邱姓女子,檢方聲請羈押獲准,李男等人分別遭羈押在桃園看守所及台北女子看守所。

檢方偵辦後,認為4人於當天分別駕駛2車,李承龍駕車載邱女,先到台北市加油站購買汽油,分裝在汽油桶及塑膠袋中,另準備有鐵鎚,直奔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與何男、林男會合犯案。李男點火、林男敲毀招牌、何男持手機錄影、邱女負責網路直播。檢方依照公共危險、毀損等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李男判刑1年2月與3月、邱女判刑8月,林男判刑4月與拘役20日,何男判刑3月與拘役10日。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14日宣判,改認定李承龍僅犯「放火燒毀他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考量他僅因政治立場與台灣民政府相佐,卻不思以合法手段表達不同意見,即率以汽油潑灑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之鐵柵門,並點火燃燒,以此激烈手段抗爭致生公共危險;但他自首,因此高院改判有期徒刑9月,林女改判7月。另外林男、何男維持原判。可上訴。

李承龍等4人再遭判刑,此外台灣民政府也另訴請求賠償,一審判決李男等4人須連帶賠償19萬餘元。另外李承龍還犯下多起毀損案件,包含斬下台南市烏山頭水庫中的「嘉南大圳之父」八田與一銅像首級、持榔頭敲毀台北市北投區逸仙國小前的2隻日據時代石伯犬,也都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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