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死刑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後手段嗎

2020年01月15日 09:00

2019年底,小燈泡案更一審結辯,小燈泡母親、時代力量不分區立委當選人王婉諭發表長達1,597字的庭外陳述,認為目前國家無法保證,也沒有因應犯罪者,於無期徒刑假釋後的再犯風險,並且認為將身心障礙犯罪者關進監獄後,不但無法矯正過失,更讓他們病情惡化,日後反倒更加危險等陳述,而向法院對被告王景玉請求處以極刑,引發許多討論!

而這個的核心爭議問題,除了廢死與否的爭論外,更觸及了刑罰的意義與目的為何?死刑是否能作為社會安全網的最後手段呢?

刑罰的意義

刑罰是國家為了維護法律秩序所採取的最嚴厲手段。此外,刑罰的存在,對於「犯罪者」或是「社會大眾」的意義為何?

傳統認為刑法有「應報思想」與「預防思想」的意義。應報思想可說是人類相當古老的行為準則,也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即便應報思想雖然古老,卻非亂世用重典,而認為犯罪的惡與處罰程度要對等。例如對小偷的處罰,可能是罰錢或是短期的自由刑,不能因為要殺雞儆猴而判其無期徒刑。

刑罰還具有預防目的。自19世紀開始,預防理論分為「一般預防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一般預防理論認為,刑罰是經由刑事法律明確規定,以及刑事司法的處斷與執行,對社會大眾形成威嚇,以達嚇阻潛在犯罪行為人的效果。

另一個比較有趣的思考角度則是「特別預防理論」,強調犯罪者的再社會化,認為刑罰應促進犯罪者改過自新,重新復歸於社會。其中,北歐各國的刑事政策與監獄制度便著重特別預防政策。在數據統計上,挪威的再犯率僅有16%至20%,相較於美國的40%至75%低。由此可知,嘗試讓犯罪者與社會大眾復原破裂的關係,使犯罪者與社會重修舊好,是最有效的犯罪防治方法。

死刑存廢的支持論點

至於生命刑,是剝奪生命的刑罰,是最古老、也最嚴厲的刑罰手段。對於死刑存廢的問題,涉及法律、哲學、政治、倫理學等觀點,也觸及刑罰目的與意義的核心,相當值得探討。

支持死刑留存者主要認為,死刑是消滅犯罪意圖的特效藥,並從應報理論的觀點出發,對於殺人者的刑罰,使用死刑剝奪殺人者的生命,屬於以牙還牙的應報思想,認為此舉具有威嚇功能。他們也認為,死刑具有終極隔離犯罪者的效果,並且可以平息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親屬間的仇恨,預防社會秩序的安寧崩解,而認為有繼續留存死刑的理由。

另一派主張廢除死刑者則認為,死刑不具有特殊的威嚇效果,且死刑與現代刑事政策理念相違,無法達到犯罪者的再社會化,並剝奪犯罪者改變的機會。再者,人類社會是一個連帶的群體,犯罪屬於社會問題,是社會整體的連帶責任,不應該由犯罪者獨自承受。

再加上,人類社會必定存在著錯誤,不論科技發展如何進步,仍有失準;不論司法人員素質多高,仍不可避免求功心切的可能,而存在著冤案的可能性,一旦死刑執行後,將產生無法回復的後果。因此,比起縱放,濫殺無辜將使國家顏面掃地,傷害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

死刑的存廢爭論,往往是站在兩灘血上的爭辯,一灘血是被害人的鮮血,另一灘血則是遭國家誤判,含冤而死者的無辜鮮血。然而,將犯罪者處死,無助於解決根深柢固的犯罪問題。

縱然現行的監獄制度可能難以達成矯正犯罪的效果,使得身心障礙犯罪者病情因此更加惡化,或是認為無期徒刑仍得假釋將造成高度危險因素繼續存在為由,而以死刑作為制度修改前的最後手段,但這樣的說法只是讓死刑成為社會不願正視社會問題的安慰劑而已。(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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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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