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案求償「犯罪被害補償金」 法院判7536萬元

▲2016年台南市永康區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104人輕重傷,當時動員全國之力搶救傷患。(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2016年台南市永康區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104人輕重傷,當時動員全國之力搶救傷患。(圖/資料照/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永康區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造成115死104人輕重傷,罹難者家屬與受災住戶154位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35億5千多萬元,台南地院民事庭16日判建商林明輝等人需應連帶給付原告,判林等人損害賠償7億1千多萬元,17日下午再判准台南地檢署代位求償犯罪被害補償金7536萬多元。

判決指出,台南地檢署向被告林明輝等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案,台南地院判決被告:林明輝(維冠公司負責人)、張魁寶(建築師)、鄭進貴(建築師,維冠大樓名義上之設計人及監造人)、洪仙汗(維冠公司經理)、鄭東旭(大合公司技師)、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合公司)及胡家禎(大合公司負責人)。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536萬1,186 元及法定利息。

▲2016年台南市永康區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104人輕重傷,當時動員全國之力搶救傷患。(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原告台南地檢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給予166位被害人或其遺屬犯罪補償金(項目包含:喪葬費、扶養費、醫藥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慰撫金),得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向被告求償。原告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林明輝、洪仙汗、張魁寶、鄭進貴、鄭東旭、大合公司、胡家禎連帶給付8356萬1186元。其中精神慰撫金820萬元駁回。

▲2016年台南市永康區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104人輕重傷,當時動員全國之力搶救傷患。(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合議庭指出,原告台南地檢署依侵權行為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請求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鄭東旭及大合公司賠償喪葬費、扶養費、醫療費、喪失或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害及精神慰撫金,在7536萬1186元範圍內為有理由,其餘部分(即精神慰撫金820萬元)駁回。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說明指出,法院駁回精神慰撫金820萬元部分,均為台南地檢署補償「罹難者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精神慰撫金追償部分,法院承審法官認民法194條只有「父母子女及配偶」才可請求死亡者死亡之精神慰撫金,即使被害人補償法之遺屬之補償範圍較廣(即包括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但台南地檢署仍不因其補償,而取得民法第194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權利。.因此,判決將台南地檢署就罹難者的兄弟姐妹或祖父母之精神慰撫金補償金追償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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