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裕順/台灣密室審判的困局與解方

▲▼刑法公然侮辱罪記者會,監委陳師孟。(圖/記者李毓康攝)

▲陳師孟擬約詢北院法官唐玥,引發司法官連署抗議,日前陳師孟卻突然請辭監委一職。(圖/記者李毓康攝)

選前,「扁系」監委打算約詢承辦「馬案」地院法官,調查其無罪判決有否「濫用心證」,另因司法人員集體連署抗議,加碼叫陣個人、團體公開辯論,惟「舉劍四顧心茫然」相關人員並無意願接招應戰。

選後,司法院長公開回應高調嗆聲:「對法官發動調查,將付出傷害法治的代價」。最終,提案監委自認「司法恐龍」實難處理,既然「不知為何而戰」,就不該繼續做下去「決定請辭」。

然而,本件爭議如實反映歷來台灣「密室審判」的「民主痛點」。迄今,台灣民選連任總統陳水扁、馬英九卸職後均官司纏身,社會大眾也想知道是否總是「遇人不淑」選錯人,還是台灣司法叢林「恐龍太多」判錯人?

密室審判的困局

近年,日本同樣進行司法改革,號謂21世紀的「明治維新」。亦即,該國為能改善歷來刑事程序冗長、繁複,社會大眾難以親近、理解,為能調整縮短司法審判「與人民的距離」,修法建置重大犯罪原由3位法官審理,另外加入6名民眾共同參與的「裁判員制度」。現今,日本有關刑事案件真相、公平正義,均由法律素人共同參與、社會大眾共同負責。

因此,死刑、無期徒刑案件,原本2位法官贊成即可定罪判刑,但新式裁判制度下只要1名法官,外加參審民眾達半數反對則仍無罪。當時,日本裁判員制度修法之初,反對者認為審判新制法官專業意見「2﹤1」,侵害職業法官「獨立審判」違法違憲。

但是,日本最高法院於相關《憲法》訴訟中,15名大法官全員一致判決認為:參考民主法治國家的《憲法》「前言」,均會開宗明義規範要求行政、立法、司法服膺「國民主權」。因此,解讀、適用《憲法》必須「見樹又見林」,所謂維護司法權「審判獨立」僅是方法手段,主要用以保障人民「公平審判」不能無限上綱。

亦即,司法審判評議不能「自我感覺良好」,若未尊重「人民頭家」回應「民眾法感」,或者欠缺人民參與、授權將無民主正當性。同時,《憲法》規範「審判獨立」的前提必須「依據法律」,人民參審制度縱有法官專業意見「2﹤1」的情形,法律明定判決評議「少數服從多數」,職業法官仍需服膺「主流民意」。

密室審判的解方

「司法像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台灣解嚴初期,已故司法院長林洋港有鑑於司法人員操守不受信任,用以期勉內部人員自律廉明、抗拒誘惑,一針見血、淺顯易懂廣為流傳。現今民主選舉,陳水扁、馬英九卸任總統面對司法官司,或多控訴「政治審判」、「司法不公」,以致審判成員、程序始末各界虎視眈眈,如何避免外部介入、公平客觀,司法如同皇后貞操「不容褻瀆」,或仍適用也是當務之急。

更甚者,對照日本司改現況成果,完善的人民參審法制審判者,必須直接觸事證、當場獲知心證,方有話語權並得表示審判意見。否則,就是二手傳播「傳聞審判」、道聽途說「鄉民審判」。亦即,監察委員若非直接到法庭聽審,與名嘴辦案、空口白話並無二致。

因此,本項無罪判決有無「濫用心證」之問題,絕非監察院與司法院的「院際爭議」,也非監委或法官何者「官大學問大」或「公正客觀」,而應回歸刑事審判「直接審理」,並且尊重素人心聲、庶民法感,方為正辦。(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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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論作者梁東屏●林裕順,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日本一橋大學訪問學者。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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