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三度逃死 高院:未達永久隔絕社會的必要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王景玉於2016年3月間,在內湖當街朝女童「小燈泡」頸部猛砍,一、二審法院認定他罹患思覺失調症,均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21日更一審宣判,依「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判處無期徒刑;這也是王景玉第3次逃過死刑,高院發言人王屏夏表示,若王景玉日後能接受適當的治療,仍然可有相當程度改善。

▲▼高院發言人王屏夏。(圖/記者羅志華攝)

高院發言人王屏夏在小燈泡判後記者會上表示,王景玉因罹患精神疾病犯案,接受治療後可改善,合議庭認判他無期徒刑。(圖/記者羅志華攝)

王屏夏於記者會表示,高院合議庭認為王景玉殺害女童犯行明確,雖然罹患思覺失調症,但犯案前經過詳細規劃,犯案中還能等待最佳時機,並挑選幼小女童下手,犯後向警方陳述經過時,也相當清楚,合議庭參考台大的精神鑑定後,認定王景玉在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與正常人相當,並不適用刑法19條不罰的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期辨識行為能力者,不罰)。

但合議庭認為本案發生,是王景玉長期罹患精神病,所引起的幻聽、妄想所造成,雖然王景玉和他的家人缺乏病識感,沒讓他接受妥善治療,但日後若能讓王景玉接受適當的治療、醫治、心理輔導,仍然可有相當程度的改善、降低再犯的可能性,認為王景玉還未達到須以極刑、永久隔絕社會的必要,判處無期徒刑。本案將依權責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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