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憲政律師講解民法第1088條。(圖/記者楊庭蒝攝)
記者楊庭蒝/綜合報導
農曆年將至,對小孩子來說最開心的就是拿紅包了,但許多紅包都會被父母用「幫你存起來」、「帶太多錢在身上會不見」等理由收走,而這個行為就有可能違反了法律,到底父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處分孩子的紅包,曾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法律顧問的陳憲政律師表示,對孩子有益的行為,就不會有違法的疑慮。
依照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贈與取得的財產,是子女的「特有財產」。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律師陳憲政表示,紅包屬於孩子的私人財產,擁有所有權,如果拿走紅包,孩子是有訴權存在的,但由於台灣目前沒有前例,法院很難判定何為對孩子有利的行為,只能依據使用目的判定是否違法,一般來說使用在生活上的支出,或是用在繳納學雜費上,都不會有太大的問題,除非像是把錢拿去賭博、用在父母自己的娛樂花費上,這些很難連結是為了小孩好的目的,就有違法的可能。
▲紅包在包括新春、婚禮、生辰等場合都可以看到。(圖/記者陳俊宏攝)
雖然台灣沒有類似案例發生,但在大陸的雲南就曾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一名女大生從小到大的紅包錢都由父母保管,直到上大學之後,因為要繳納學費,無奈之下只好向父母提告,順利討回了人民幣5.8萬元(約台幣26萬元)的紅包錢,順利攻讀大學課程。
最後陳憲政也補充,孩子的紅包錢不列入夫妻財產,如果遇到離婚的情況發生,不得要求納入分配財產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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