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違反銀行法...豪華遊艇遭查封!擇期拍賣變賣

▲台北地檢署、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查封安平漁港ARIEL II遊艇。(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北地檢署、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查封安平漁港ARIEL II遊艇。(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北地檢署為落實偵查中變價,囑託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行一艘停放於安平漁港張姓被告所有ARIEL II遊艇,台南分署接獲囑託案件後,22日聯手進行查封程序,將擇期辦理拍賣或變賣程序。

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會同台北地檢署林宗志主任檢察官、林易萱檢察官、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一一岸巡隊、安平漁港安檢所、台南市警四分局與台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人員,實施查封程序,查封過程相當順利,台南分署將擇期辦理拍賣或變賣程序。

▲台北地檢署、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查封安平漁港ARIEL II遊艇。(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據了解,台北地檢署為落實刑法沒收新制,檢察官偵查中積極查扣犯罪所得及犯罪工具並予以變價,以減少扣押物價值減損,藉以確保日後被害人財產損失之求償。本案張姓被告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扣押其所有登記於馬來西亞之ARIEL II遊艇,因遊艇長時間扣押,不僅有造成遊艇價值降低的可能性,同時也會產生高額的停泊費用,為保存該遊艇的價值,同時減輕停泊費用的負擔,台北地檢署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偵查中實施變價,並依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的規定,囑託台南分署進行變價程序。

台南分署表示,將接續進行鑑價程序,同時為保存遊艇價值及減少保管費之支出,於徵詢應買人、台北地檢署、被告及其他債權人同意下,不排除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2第3項規定,採取變賣方式實施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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