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出國常會攜帶食品當伴手禮,若是轉賣未經查驗食品恐面臨食藥署開罰。(圖/記者李宜秦攝)
記者游宗樺/台北報導
春節連假有許多民眾出國旅遊,同時採購當地特產或伴手禮回台,有些民眾還會特地去藥妝店掃健康食品,對此,食藥署表示,民眾未辦理輸入食品的查驗手續,而有販賣銷售的行為,恐會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高將面臨300萬元的罰緩。
食藥署表示,民眾若在國外採購藥品供自己使用,膠囊狀或錠狀的食品每種不能超過12瓶(盒、罐、包、袋),合計則不能超過36瓶,至於非錠狀、膠囊狀的食品或相關產品,總價值需控制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需在6公斤以內。
食藥署補充,民眾返國若有攜帶食品容器,供個人使用的總價值需要在1000美元以內,或是總數量不超過4件,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民眾除自用的食品可依規定攜入外,其餘的若是有販賣行為,將可依法裁罰3萬至300萬元罰鍰,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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