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上路後,未來只要出勤紀錄上有加班,就會先認定雇主「有同意」勞工加班,可請領加班費。(圖/視覺中國CFP)
2020年元旦新上路的法規當中,有個實務界的新寵兒─《勞動事件法》,這部法律針對勞動事件的處理程序有特別的規定,這會對勞工和雇主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以下就拿加班費當例子,來跟大家討論!
我要加班就可以加班嗎
加班,會影響工時和工資的計算,是勞動契約中重要的一部分,因為勞工要付出時間、雇主要付出工資,所以需要勞工與雇主雙方的同意,雇主和勞工原則上不能單方面決定要不要加班。而通常公司會用工作規則,要求員工如果工作做不完要加班的話,要提交申請單、經過審核等等,透過這樣的手續確保雙方對於加班這件事情有合意。
如果今天勞工確實有加班,但雇主不認,將來能再請求加班費嗎?這樣的爭議尤其會在勞工離職時浮現。勞工到法院告雇主要請求加班費時,除了用打卡記錄、出勤資料證明確實有加班的事實外,要怎麼證明雇主當初有同意加班?雇主能不能用公司設有加班申請制,表示自己不同意勞工加班呢?
有沒有同意加班到底怎麼認定,以往在實務上是有爭議的:有法院認為,如果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勞工卻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申請加班的話,就認定雇主沒有同意加班,而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最近比較多判決認為,不論有沒有加班申請制,只要勞工實際上有加班、有提供勞務的事實,且能證明雇主沒有反對或是防止措施的話,就算是「默示」同意勞工加班,雇主就有支付加班費義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37號判決、108年判字第414號判決)。
《勞動事件法》上路後的改變
勞工大多沒有與雇主對等的談判地位,如果訴訟中還要證明到底有沒有合意加班,更是力不從心。而這個問題在《勞動事件法》中有了新的發展。新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也就是說,未來只要出勤紀錄上有加班,就會先認定雇主「有同意」勞工加班,如果雇主其實有反對或是其他阻止的措施,那必須由雇主來證明。
那加班申請制能不能算是一種阻止措施呢?以最近法院的態度來看,似乎認為有加班申請制而員工沒申請,不等於雇主已經做了阻止措施,倘若勞工真的有加班,雇主應該要有比加班申請制度更積極的措施。這也是接下來值得關注之處。
總而言之,新法的規定一方面減少勞工在訴訟上證明的困難,同時也督促雇主如果不想讓勞工加班,要有積極的措施去管理與改善勞工的工作時間。加班文化的盛行會壓縮到勞工生活品質,也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如果公司與勞工都能朝準時下班而努力,相信會有更友善的工作環境,創造雙贏!(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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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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