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黃姓男子遭女性友人指控在摩鐵性侵,檢方以女子事後未求救報警,還請黃男開車載回家等理由不起訴處分。(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5月間與一群友人在摩鐵聚會,友人來外出買消夜,剩黃男與女性友人獨處時2人發生性行為,女子事後指控黃硬上性侵,黃男辯稱經過女子同意才發生性行為,過程中女子沒說不要;檢方以女子未向友人求救或打電話報警,且黃男還開車載女子返家,女子事後同意撤告和解,檢方在缺乏積極證據下,偵結予以黃男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19歲的黃姓男子於去年5月1日晚間10時許,開車載女性友人至楊梅區某摩鐵與友人聚會,後來友人外出買消夜,房間僅剩黃男與女子獨處,2人發生性行為,女子事後指控黃男強制性交。
黃男在偵訊時坦承與女子發生性行為,但否認有強制性交行為,當時是女子同意下才進行性行為,過程中,女子並未說不要,也沒有反抗動作;女子則指證黃男違反其意願下以生殖器強行插入陰道性侵,事後曾到醫院驗傷,有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佐證。
檢方認為,根據醫院診斷證明只能看出女子處女膜有陳舊裂傷,且身體與四肢無可見外傷,且一般遭性侵害被害人事後理應感覺驚恐,會想盡辦法求救或離開加害人,但案發時,友人買消夜折返摩鐵時,女子可向友人求助或請櫃台人員報警,但女子卻未有求救或報警動作,後來還是黃男開車載女子回家,顯然與一般被害人反應有異,女子提告後與黃男達成和解而撤告,是否違犯其意願性交行為尚非無疑,再無其他積極證據下,難以僅憑被害女子片面指控黃男入罪,偵結予以黃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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