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女2019年1月領薪水時多領一筆6828元款項,經確認是終獎金,但公司事後改口稱是誤匯,要求她返還。(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馮姓女子2019年1月領薪資時,發現自己除薪水32807元外還獲得了另筆6828元的款項,經與公司確認,會計表示是年終獎金,但過完年後公司改口,表示這筆款項是誤匯,要求馮女返還,她不肯,被公司提告。橋頭地院審理時認為,因馮女公司說法前後不一,針對「誤匯」無法舉出證據,審結判公司敗訴,馮女免還錢。
據判決,馮女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3月任職於一公司,她2019年1月31日領薪水時獲得32807元及另筆6828元款項,事隔2日她向公司確認6千多元款項是否為年終,會計表示該筆費用是年終獎金無誤。同年2月15日,公司以LINE向馮女稱,當初此筆費用是「誤匯」,請求馮女返還,馮女不肯,公司對她提告。
法庭上公司主張,馮女1月領得的薪資32807元中,已含過年紅包3600元,薪資單明細馮女都有確認並簽名,指控馮女多拿的6千多元是不當得利,應該返還。馮女回辯,當時接近過年,她收到這筆費用後也沒有再收到其他筆錢,直覺是年終獎金,事後也有做確認,質疑公司怎能發了又要求返還,相當不合理。
法官審理時認為,公司只拿出薪資單明細,還是難以證明這筆款項欠缺給付目的,又薪資單上僅記載3600元是「過年紅包」,無記載「年終獎金」細項,馮女直覺合理,又一般公司企業發放年終獎金另筆支付的情形並非少見,單看薪資單還是難斷定馮女當年沒有「年終獎金」,審結,判公司敗訴,馮女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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