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婦在丈夫身故獲理賠近千萬並無均分給子女,8年後兒子成功討回。(圖/pixday)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高雄陳姓婦人2011時丈夫因車禍離世,當時保險理賠金額約960萬,沒想到兒子8年後長大成人,主張這筆理賠金應讓子女共同平分,於是興訟向母親追討186萬元,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陳婦無法舉證這筆理賠金運用於對子女的有意之處,因此判決兒子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橋頭地院表示,陳婦在1991年與宋男結婚,育有子女4人,不過宋男卻在2011年11月20日發生車禍,隔天傷重不治,不過當時子女4人都未成年,後續相關賠償問題均由法定代理人陳婦進行請領。陳婦的兒子說,當時父親車禍致死後,母親與車禍肇事的潘男以180萬元和解,加上汽車強制險160萬、職災賠償620萬共960萬元,以4兄弟姊妹加上母親的話,這筆理賠金額應劃分成5分之1持分,經計算後,肇事者賠償金持分36萬元、強制險26萬元、職災補償124萬元,共計186萬元。
陳婦在庭訊時表示,這筆960萬的賠償金其中250萬已由另名兒子領走,其中還有丈夫的喪葬費、未成年子女教育及生活費、房屋修繕費等,並支付丈夫生前的負債及支出等,所剩無幾,僅願給付150萬元給兒子。
橋頭地院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盡到保護、教養之責,但其中若有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應視為持有財產,不過父母仍保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這部分法律條文在《民法》第1084條、第1087條、第1088條都有載明,法官認為,陳婦及其他4名子女都已辦理拋棄繼承,宋男身後留下的債務妻子及子女們都沒有清償責任,陳婦更不得以兒子應持分的賠償金支付其他費用,因此186萬元必須全數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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