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夫回營區老婆就跑了 找3年心寒放生「我們是第二次結婚」

▲▼婚禮,結婚,新郎,新娘。(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羅男與林女結婚兩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羅姓軍人2015年12月間與林姓女子結婚,隔年4月底返回軍中服役,沒想到妻子就這樣不告而別,他整整找了3年多都沒有結果,心灰意冷之下才決定訴請離婚。台南地院法官調查後發現,林女離家出走後將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辦公處,導致羅男找不到人,加上3年來音訊全無,最後裁准兩人離婚。

羅男在判決書中主張,雙方是在2015年12月2日結第一次婚,同居之後因為家庭因素考量,2016年4月20日先辦理離婚,隔日再登記第二次結婚,「我們是因為朋友介紹認識,不到半年就結為連理,自然沒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婚後妻子仍以自己的社交圈為生活重心,鮮少待在家中,我基於尊重也未曾干涉,沒想到辦理第二次結婚之後,我回到軍中服役,她就自行離家出走。」

▲▼鑰匙,賣房,門,租房。(圖/pixabay)

▲林女趁著丈夫回到軍中服役的空檔,自行離家出走。

羅男表示,由於林女一走就是3年多,這段期間他曾試圖到處打聽,但都沒有結果,只有輾轉從友人口中聽聞,妻子好像是因為有刑案在身,才會到處藏匿,音訊全無,考量到兩人以這樣的方式「分居」至少3年,早已沒有夫妻之實,這才決定提告訴請離婚。

然而,林女經過法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宛如人間蒸發。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林女無故離家出走之後,將戶籍地址設在某戶政事務所的辦公處,導致羅男無法查到她的下落,這段期間雙方也沒有任何連繫,客觀上已有違背同居義務之事實,最後裁准兩人離婚,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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