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傳武漢肺炎「第八例在XX醫院」 雲林1人遭罰3萬緩起訴

▲雲林李姓民眾散播武漢肺炎病患確診醫院不實訊息,遭雲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繳納3萬元緩起訴金。(圖/記者蔡佩旻攝)

▲雲林李姓民眾散播武漢肺炎病患確診醫院不實訊息,遭雲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繳納3萬元緩起訴金。(圖/記者蔡佩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李姓被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李民於《Instagram》個人頁面上,張貼武漢肺炎第八例確診的圖片,並註記「各位第八例病患是在虎尾若瑟確診的,所以出門一定要記得戴口罩」等文字,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散播傳染病疫情之不實訊息罪,事證明確,已予以緩起訴處分。

衛生福利部於2020年1月15日已將武漢肺炎公告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係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李姓被告未經查證,即於1月30日上午,在雲林縣虎尾鎮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Instagram》個人頁面上,張貼一篇公布武漢肺炎第八例確診的新聞圖片,並有註記「各位第八例病患是在虎尾若瑟確診的,所以出門一定要記得戴口罩」等文字,以此方式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使特定醫療院所遭誤解,致人心惶惶。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表示,李姓被告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散播傳染病疫情之不實訊息罪,事證明確,但因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處以緩起訴一年處分,並須向公庫繳3萬元緩起訴金。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一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雲林地檢署依照最高檢察署暨臺灣高等檢察署轉知所屬檢察機關指示,迅速嚴正偵辦與疫情有關刑事案件,雲林地檢署表示,在獲悉案情後迅速查明事實依法處理,並呼籲民眾,面對傳染病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各項宣導,對於相關疫情資訊更應謹慎面對,切勿以訛傳訛,散播不實訊息,以免觸法。

雲林地檢署提醒,若發現有任何散播不實訊息,或對已徵用之防疫物資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違法情事,均可向檢警舉發,檢察官會立即偵辦,守護民眾健康。

▲雲林李姓民眾散播武漢肺炎病患確診醫院不實訊息,遭雲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繳納3萬元緩起訴金。(圖/記者蔡佩旻攝)

▲雲林李姓民眾散播武漢肺炎病患確診醫院不實訊息,於《Instagram》個人頁面上,張貼武漢肺炎第八例確診的圖片,並註記「各位第八例病患是在虎尾若瑟確診的,致人心惶惶。(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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