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不分朝野共同防疫 一起支持紓困條例」記者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楊蕓/台北報導
武漢肺炎疫情延燒,國民黨團10日召開記者會,公布「2019新型冠狀病毒紓困暨獎勵暫行條例草案」,針對受疫情影響的產業編列500億元特別預算紓困,此外,第一線防疫人員若不幸感染武漢肺炎,個人及其家屬可得到相關的補助、津貼;受影響的產業可獲得賦稅減免、貸款展延等。
國民黨團預估,若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影響至今年5月,包含出、入境及國旅市場,觀光產業的整體損失,恐將上看新台幣2000億元,目前許多企業與產業憂心忡忡,紛紛呼籲政府應拿出具體的紓困措施,以減少疫情對台灣經濟的傷害。
國民黨團版本草案共有10條,分別針對第一線防疫人員若不幸感染武漢肺炎,個人及其家屬可得到相關的補助、津貼;以及受影響的產業可獲得賦稅減免、貸款展延;因應教育部延後開學,雇員若請假顧小孩,雇主應給予准假等。
立委蔣萬安表示,中國大陸已是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又與台灣經貿關係密切,本次疫情一定會比SARS帶給台灣更嚴峻的經濟影響,除了直接衝擊生產、消費,也會影響投資及民眾信心,政府除了信心喊話,更應該提出紓困方案。
立委陳玉珍表示,金門今天開始小三通暫停,很多產業都「歸零」,包括計程車業者沒收入,旅行、民宿都沒人來參觀,民眾也不敢坐飛機,從事小三通相關的各行業很快會面臨到無薪假、失業潮,政府在這時期應該要很快定特別條例,除了紓困也要在幾個月內景氣蕭條的情況下,協助業者進行體質調整、教育訓練,景氣回春時才能馬上迎接復甦。
行政院今日將討論相關產業紓困,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日前強調紓困條例必須研判整體情勢後再來處理,「條例內容不能只是用喊的」,也必須尊重行政院,目前民進黨也正在與行政院討論特別條例。對此,陳玉珍直言,國民黨現在提出來,是在經濟衝擊還沒發生時,叫做「防範未然」,民進黨的作法是「亡羊補牢」。
國民黨團「2019新型冠狀病毒紓困暨獎勵暫行條例草案」:
第一條 (立法目的)
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以下簡稱本病毒)疫情(以下簡稱本疫情)對國內經濟、衛生及社會等重大衝擊,為降低其影響,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防疫人員補助與獎勵)
公、私立醫療 (事) 機構執行醫療、照護之醫護、藥事、檢驗及其相關工作與輔助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私立醫療 (事) 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 (構) 、學校、團體及其所屬人員,凡執行防治疫情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及其他機關 (構) 、學校、團體應給予以具體獎勵;其因而感染本病毒者,政府應安排完善之醫療照護並給予合理補償。
前項人員執行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各項給付之請領,準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因執行防疫工作,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子女教育費用及受撫養親屬之生活津貼,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前段教育費用補助年限,應以其年滿30歲以下並取得國內學士學位為止。
第三條 (對營運困難產業之紓困補貼)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應對受本疫情影響致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或醫療(事)機構,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及展延貸款外,並得對其所屬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
醫療機構因而停診者,政府應予以適當補償。
前二項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或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償、展延貸款、補貼措施等相關基準與程序,以及補貼稅費之種類、額度等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第四條 (強制隔離者之給假及扶助)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或隔離治療者,於檢疫或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 (構) 、學校、團體等應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感染本病毒之病人,因前項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政府應予以適當扶助。
前項扶助標準與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防疫照顧假之規定)
行政機關因應本疫之情影響,而依照災害防救法發布延遲開學或停課等決定時,公務員或勞工若有照顧12歲以下子女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對於申請前項防疫照顧假之人員,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或公務員改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抑或作為任何不利待遇或處分之理由。
因申請防疫照顧假致有影響勞工生計或雇主營運等情形者,政府應予以適當扶助。
前項扶助標準與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執行防疫工作涉訟之辯護及協助)
公、私立醫療 (事) 機構執行醫療、照護之醫護、藥事、檢驗及其相關工作與輔助人員,執行防治疫情職務因而涉訟時,政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至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申請要件者,適用該法之規定。
第七條 (疫苗研發獎勵)
對於成功研發本病毒疫苗並首先有效用於國內臨床之團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核撥專案獎勵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第八條 (稅賦減免)
為降低本疫情對國內各產業所造成之經濟衝擊,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政府得減免國內受影響產業之營業稅率。
前項減免營業稅之施行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
第九條(特別預算)
中央政府為支應本疫情紓困所需經費,在總額新臺幣五百億元內,於本條例公布日起三十日內,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其中七十億元為自籌財源(先行籌措三十五億元),其餘四百三十億元得以舉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與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為因應各項紓困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前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第十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其實行期間一年。
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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