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溫馨巴士的車禍,南投縣政府需國賠304萬餘元。(圖/翻攝自Google Ma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南投縣政府接送身心障礙者的溫馨巴士張姓司機,2013年4月間上午10時許行經台中市大里區時,因司機疏於注意,貿然右轉,將同側的吳姓女機車騎士撞倒,女騎士頭頸、腰臀多處骨折,提出國賠訴訟,要求南投縣政府國賠971萬餘元。一審判准4萬餘元,二審改判准304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40分許,溫馨巴士的張姓司機正在執行職務,駕駛溫馨巴士欲往臺中市大里區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接送病患,車輛行經大里區中投東路3段時,張姓司機因疏於注意、貿然右轉,而與右方的機車發生碰撞。機車上的吳姓女騎士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頸腰椎挫傷、尾薦骨折、骨盆撞擊性損害、腰椎間板突出等等傷害,送醫治療。
女騎士不滿,認為張姓司機有疏失而造成車禍,提出民刑事訴訟,刑事部分,司機最後被依照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另外女騎士也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認為車禍害自己受傷、不能工作,因此請求941萬餘元的賠償,女騎士的母親也一併求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的賠償。
法院審理時,南投縣政府拒絕賠償,認為根據刑事有罪確定判決,女騎士所受的傷勢並不重,不應要求如此高額賠償;而起女騎士也疏於注意車前情況,應該與有過失,需自負相當責任。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女騎士當時受傷不重,其餘傷勢並非當時車禍所致,因此僅判准4萬1千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調查後,改認定女騎士因本次車禍受傷嚴重,勞動力減損近7成,經過計算後,認定女騎士受有391萬餘元的損失;但因女騎士確實疏未注意車前情況,台中高分院認定她也要負2成過失責任,因此判決女騎士可以獲賠304萬餘元。雙方均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南投縣府須國賠304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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