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宏傳訊息騷擾花花的行徑,已經造成花花的困擾。(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劉昌松、林昱萱/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男子「阿宏」(化名)被控對女子「花花」(化名)性騷擾,還多次傳帶有性暗示意味的訊息給對方,誇張的行徑讓花花相當難以接受,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對此,士林地院審理後,判阿宏應賠償花花新台幣6萬元。
判決指出,花花主張自己受雇於阿宏,因此在對方位於北投的家中,從事研發撞球桿皮頭、連絡廠商、經營皮頭銷售及推廣業務等相關事務,怎料阿宏卻未經過她的同意,於工作中強行擁抱、親吻、襲臀,甚至還多次傳送有性暗示的訊息給她,「現在過來、姦殺」、「打一炮抵銷」、「在培養打炮的情緒」、「明天早點來,我們舒服一下」、「來要跟我打砲」、「我有發春的跡象」,行徑相當誇張。
對此,阿宏則辯稱,與花花是合作而非雇傭關係,且並沒有性騷擾對方,對話內容都只是在開玩笑,兩人之間的肢體碰觸也是在玩與打鬧,並不是性騷擾。阿宏也表示,花花離職後,他就沒有再找過對方,反倒是花花還曾經表示要再回來工作,因此認為對方根本不是因為性騷擾而離職,且花花還在事隔已久之後才提告,明顯不合常理。
對此,法官勘驗對話紀錄後發現,對於阿宏的騷擾簡訊,花花都有嚴正拒絕,可見阿宏的證詞不足採信,因此判他應賠償花花6萬元。另外,關於肢體性騷擾方面,雖然有證人證稱,曾經見過阿宏觸摸花花臀部,但僅依至證人的證詞無法得知阿宏的行為是否是趁花花不及抗拒、或違反意願所為,難認阿宏此部分有性騷擾意圖,因此花花據此請求賠償損害,尚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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