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完成預告「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草案,預計今年3月1日上路。(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為強化保險業的公司治理,並提升董事會的專業度及穩定度,金管會完成預告「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草案,這次修正有7大重點,其中資產兆元以上的保險公司須提高專業董事比率,預計3月1日上路。
金管會完成預告「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草案,近日將發布施行,這次共有7大修正重點,首先是明定已充任保險業負責人,而有違反本準則所定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之一者,其法律效果為當然解任。
第二是「落實競業禁止」,自然人或法人擔任保險業董監事時,自己或關係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的董監事,不過屬於控制與從屬關係,則不在此限制。
第三是「提高專業董事人數」,資產規模達1兆元以上的保險業專業董監事人數在5人以下者,應有3人為專業董監事;人數超過5人者,每增加3人應再增加1人;專業常務董事由2人調整為3人。
第四是「自然人董事」,保險業的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並考量董事會的多元組成,對公司治理也有助益,明定全體董事在13人以上者,專業自然人董事得為5人。不過,政府或單一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者,其專業董事無須為自然人。
第五,明定政府與法人的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擔任保險業監察人時,也須適用一定親屬關係不得任同一保險業董事、經理人的限制規定。
第六,增訂保險業董事會應確實審核經理人的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應具備良好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的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第七,增訂保險業負責人及保險業,就其發生當然解任的事實資訊,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的義務,保險業並應通知經濟部為廢止或撤銷登記的申請。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目前國內資產兆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有8家,包括國泰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新光人壽、台灣人壽、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與全球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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