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遭警方擊斃、家屬求國賠敗訴確定。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中市霧峰警分局2015年間與海巡署共同追緝販毒集團,雙方駁火後,遭通緝的毒販洪健修開車衝撞警方,遭警方開槍擊斃洪男。洪男家屬認為警方從背後開槍,警方用槍不符規定,因此要求國賠680萬元,一二審均遭駁回。洪男家屬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確定。
本案發生於2015年3月30日下午,家屬指控,霧峰分局員警與海巡人員到洪男位在新竹竹北市的居所查緝,洪男棄械跳樓、駕車脫逃時,卻遭警從背部槍擊,洪男中槍下車後不久倒地死亡。家屬認為警方應先槍擊汽車輪胎,不應自背後開槍射殺洪男,明顯用槍不當,因此洪男母親及2個女兒提出國賠訴訟,要求680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洪男在查緝過程,持槍朝警員射擊成傷並駕車衝撞,故胡姓員警於執行職務時,因人身安全遭受危害而使用槍械,朝洪男車輪胎方向射擊,目的在於阻止繼續倒車衝撞,屬情況急迫而有使用警械的必要,是合理使用槍械,沒有逾越必要程度,駁回國賠請求。
家屬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警方開槍時,符合「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警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等使用槍械規範,已善盡注意義務,並無違法,二審也駁回請求。
家屬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採信一二審見解,認為警方用槍屬不得已之急迫狀況,且朝車胎射擊,符合用槍的相關規定,已善盡注意義務,並無過失,最後仍駁回家屬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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