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韋廷捲入世都公司4兄弟遺產繼承糾紛案,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5月。(圖/資料照/東森新聞)
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活躍於電視節目的名嘴律師劉韋廷竟公親變事主!他與另名律師王奕仁在承接了世都公司4兄弟的遺產繼承糾紛案後,2人被控不法行使股東權、製作內容不實的臨時股東會議紀錄,影響董監事選任後,向北市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台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劉5月徒刑,王4月刑期,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據鏡週刊報導,世都公司是明朝名將洪承疇在台後代洪火鐲創立,從事建設、大樓開發租售業務,名下擁有眾多房產出租,其中位於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的世都大樓,市值逾20億,1至6樓出租,其餘樓層由洪家人自用居住,洪家靠著收租累積了大量財富,成為鑽石級包租公,不料後代竟發生爭產糾紛。
判決指出,世都公司負責人洪火鐲於2013年6月28日死亡後,其子洪祺禎、洪祺祓、洪祺祥、洪祺福(均為公司股東)分兩派爆發爭產糾紛!由於洪火鐲生前想將股權收回,讓洪祺祥全數出資買回,洪祺禎、洪祺祓因此不滿,於是2014年12月5日,委託劉韋廷規劃製作世都公司股東臨時會出席通知書等文書資料,並擔任列席律師,同時指派律師王奕仁代理洪祺祓出席,而洪祺禎則擔任主席。
股東臨時會上,王奕仁以洪祺祥、洪祺福未出席會議為由,向主席洪祺禎提議說,他要以洪祺祓的代理人身分行使股權,洪祺禎同意後,便將股權計入當日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數,將「出席股東及委託代理人所代表之股數總計:872萬1000股」、「佔發行股份總數1660萬股之52.54%」等不實事項,以達公司法規定的半數股東出席門檻,並公告於股東臨時會上。
王奕仁還於股東臨時會董事、監察人改選議案上,偽以洪祺祓已取得洪火鐲全體繼承人授權的「洪祺祓代理人身分」,在選舉票代理人欄位上填寫「王奕仁」自己的姓名,並於被選舉人欄位填寫「洪祺祓」、「洪祺禎」,使董事選舉票全數分配給洪祺祓、監察人選舉票分配則全數分配給洪祺禎,再行使董事、監察人的改選議程。
而劉韋廷確認選舉結果為洪祺祓、洪祺禎分別當選世都董事、監察人後,將出席股數、得票權數等內容製成會議記錄,向北市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
洪祺祥事後得知後,怒向王奕仁、洪祺禎、洪祺祓等3人提告,檢方原將此案處不起訴,聲請再議也被駁回,直到洪祺祥提交付審判才成功,劉韋廷也因此被檢方追加起訴。
劉韋廷、王奕仁、洪祺禎、洪祺祓4人皆否認犯行。劉韋廷辯稱,當時世都公司已面臨無法正常繳稅、帳戶遭凍結、不動產遭拍賣、無人代表公司與銀行續定租約等窘境,故有必要召開股東臨時會,且召開會議並未損害世都公司股東及洪火鐲全體繼承人權益;洪祺祥假藉不同意行使股權之名,故意干擾股東臨時會進行,屬權利濫用。
劉韋廷還說,他指派王奕仁擔任「洪祺祓之股東代理人」而非「洪火鐲之股東代理人」,至於董事及監察人選舉票上僅記載「洪火鐲」,是工作人員疏漏,非刻意記載;王奕仁當初只是他隨機指派擔任代理,並非負責規劃及承辦股東臨時會之人,也未參與事務所事前規劃及討論,且股權行使於法有據,均無偽造私文書犯意。
王奕仁辯稱,他只是受僱律師,因受禎的委託處理股東會召開事宜,當初僅參與股東代理,並非負責規劃、討論及承辦;至於行使股權依據的是事務所協助撰寫的存證信函跟授權書內容。王奕仁強調,他一直是以洪祺祓代理人的身分執行事務,並沒有偽造冒用洪火鐲代理人的名義,沒有偽造文書犯意。
洪祺禎則辯稱,因沒有召集股東會經驗,所以全權委託律師規劃籌辦,律師說過如果無法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或共有人有權利濫用時,可由部分共有人代表行使股權,「我是因為信賴事務所」,認為律師提供的法律見解都有依據,並未違法,沒有偽造文書犯意。
洪祺祓則說,因長年居住美國,對台灣法律不熟,也是因相信事務所的專業意見,才會授權事務所處理股東臨時會事宜,沒有偽造文書犯意。
法官參酌劉韋廷明知情洪祺祥、洪祺福已表明不會出席股東臨時會,也不願行使股權,更不同意由王奕仁代理行使,也知道洪祺福曾於股東臨時會召開前寄送電子郵件給3兄弟祥、禎、祓稱,「我未授權給任何人去行使我繼承人的權利。若任何人沒有經過我同意或授權而去行使我的權利,均屬無效。」但劉韋廷仍製作不實的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數報告及會議記錄。
因此法官考量一切情狀後,依偽造文書判劉韋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王奕仁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而洪祺禎、洪祺祓因有達成和解,判2人各3月,均得易科罰金9萬元,並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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