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姓竹科工程師於2017年10月某日返家時,驚見吳姓小王與妻子在屋內,質問下得知2人不僅傳訊示愛,更不時「電愛」甚至性交,氣得對2人提告,事後卻仍為了孩子原諒妻子。(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達志)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范姓竹科工程師於2017年10月13日晚間提早返家,不料一開門,竟看到陳姓妻子與她公司的吳姓業務在屋內,氣得向2人質問,吳男當場下跪認錯,陳妻也坦白與吳男性交。范夫對吳男提告通姦,雖經檢方2度不起訴,但不起訴書內皆認定吳男與陳妻有「超越一般男女社交之情誼」,北院判吳男應賠范夫30萬元。
范夫控訴,他於2017年10月13日返家時,驚見妻子與陌生男子在屋內,向2人質問後,才知道吳男是妻子公司的業務,吳男不但當場下跪、簽悔過書,還「上繳」手機供范夫瀏覽,范夫在手機內,看到吳男與妻子的各種鹹濕、曖昧訊息,又聽妻子自承與吳男性交,驚覺頭上一頂大綠帽的范夫更是氣到發抖。
范夫事後對2人提告通姦,經北檢不起訴、上訴高檢被駁回後,考量與妻子育有1子,不捨家庭破裂,含淚選擇原諒,但仍對吳男民事求償100萬元。
陳妻於庭上證稱,她於2017年8月至10月間,陸續與吳男發生4次性行為,2人於2017年8月23日,在吳男家中第一次性交,她因當天不用帶小孩且外宿,所以印象特別深刻,其餘3次則發生在吳男車上。
吳男在庭上否認與陳妻性交,辯稱他2017年10月13日會下跪、寫悔過書都是被逼的,僅坦承與陳妻牽手、擁抱、接吻,並不時傳訊示愛,偶爾透過視訊呻吟、互相挑逗「電愛」。
法官認為,陳妻先前於警詢時,稱不記得與吳男性交的時間,到了庭上卻能清楚說出第一次性交的時間,與常情不服,再考量范夫僅對吳男提告、夫妻倆並未離婚且仍然同住,不能排除2人說好「炮口對吳」的可能性,對陳妻的證詞存疑。
但審酌吳男自承與陳妻親密,且檢方在先前的不起訴書中,也認定吳男與陳妻有「超越一般男女社交之情誼」,依侵害配偶權,判吳男應賠范夫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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