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辦理保險業務有缺失,金管會祭出560萬元罰單。(圖/資料照)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18)日公布最新裁罰案,國泰人壽辦理保險業務,發現假投保真理財、不當招攬等4大缺失,依保險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以罰鍰560萬元,並予以6項糾正,也是國泰人壽近年來遭金管會單次開罰金額最高的一次。
金管會在2018年9月至10月間辦理金檢時,發現國泰人壽有違反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一共有4大缺失,首先是對客戶申訴業務員不當招攬案件,其中有4張解約舊保單換新保單,另有4張用房貸買保單,金額高達1,000多萬元,同時也有6張為保單借款,金額為100萬元,累計有14張保單違反規定,保險局認定業務員沒有說明商品特性,有其疏失,開罰300萬元。
第二是國泰人壽所參股投資的大陸保險公司遼寧分公司,辦理人身傷害險時,未在核心業務系統內,完整記載相關要保人、被保險人身分,以及未準確記載有關意外險的收支情形,於2017年3月2日遭保監局處分,暫停這項業務6個月,儘管分公司內部稽核有揭露這項裁罰,但公司並未即時向金管會申報,最後金管會處以200萬元罰鍰。
第三是「假投保真理財」,國泰人壽在2017年至2018年間辦理法人投保案,如宮廟、企業替重要員工投保保單,卻未確實了解投保目的及需求,祝壽金、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都是法人,寺廟委員會及董事會記錄都註明為資產活化,共有3張保單,金管會認為國壽核保時有缺失,因此開罰60萬元。
第四是國泰人壽辦理申訴案件作業、保險商品滿期金申領作業、電話行銷業務、客戶身分確認作業、客戶盡職調查及加強審查措施、網路投保的交易監控作業、創投投資後管理作業、資訊應用系統相關管理作業等缺失事項,金管會表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處以6項糾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落實執行,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國泰人壽對此提出3大措施,首先是業務員於招攬時未充分考量保險商品適合度的情形已深切檢討,落實業務員教育及管理,確保招攬品質並維護客戶權益,並針對客戶保費來源已建置投保前、中、後管控機制。
第二,針對陸家嘴國泰人壽遼寧分公司裁罰案,未向主管機關申報一事,國壽指出,由於內部判斷該事件「非」屬重大事件,因此未及時通報,未來要求若遭大陸主管機關裁罰時,應立即回報。
第三,有關法人件投保部分,公司已加強業務員及核保人員教育,並強化法人投保件的核保程序,評估法人機構以員工為被保人投保的合理性,以維護保障法人員工的本質,以避免為機構法人蓄意操作資金運用。
國壽表示,這次裁罰不影響本公司整體財務及業務發展,公司將持續落實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並再精進強化內稽內控作業,以維持保戶權益、公司治理、企業責任各面向的衡平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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