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雅譽/網路惡言可告妨害名譽嗎

▲網路霸凌,網路,鍵盤,鍵盤殺人。(圖/視覺中國CFP)

▲被害人在網路世界所使用的帳號或暱稱,必須是可以與真實世界的被害人連結,才能主張自己的名譽受損。(圖/視覺中國CFP)

網路世界提供許多發文討論區,例如Dcard、Mobile01、PTT,甚至是臉書平台也可以張貼文章,抒發個人心情。但網友在激情討論時難免口出「白癡」、「屁孩」或「腦殘」等惡言,是否會因此構成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以下針對網路世界常見的狀況來討論。

首先,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所要保護的是,一個人在真實世界的社會評價,而非虛擬世界中的評價。因此,被害人在網路世界所使用的帳號或暱稱,必須是可以與真實世界的被害人連結,才能主張自己的名譽受損。例如對暱稱「童叟無欺老實人」發表:「昨天寶寶看到嚇到吃手手,偷拐搶騙樣樣來,明明是詐欺集團的成員,都看到起訴書了」一語。倘若非進入會員資料無法知悉「童叟無欺老實人」的真實姓名,則此人在真實世界中的朋友、鄰居或任何路人甲看到、想到此人時,自然不會因前開言論而鄙視此人,而不構成妨害名譽罪嫌。

但若真實世界中的某群人可以將前開帳號與被害人連結,則縱使行為人抗辯,罵的是「童叟無欺老實人」這個帳號,並不是被害人云云,抗辯也難以成立。

再者,網友常在言論結尾加上問號,或發言前以「昨天做了一個夢」來發表,強調自己已經告訴閱讀者這件事情有可能不是真的,或者是自己假設存在的,那麼是否仍能成立妨害名譽罪?事實上,這類幫言論先打預防針的行為是無法規避責任的。

縱使文章後端加上問號,但是閱讀者仍然會因為文章內容與被害人的名譽作連結,縱使半信半疑,但三人成虎,當然足以貶損被指涉者的名譽。同樣地,即使以夢到的景象來為發言內容開脫,也難以卸責。畢竟行為人對於虛假的情節,尤其情節還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本來就不應該傳述。否則,若人人可以問號或做夢來開脫,那麼刑法的妨害名譽罪章豈非形同擺設?

網路世界由於具有匿名性,讓平常不敢發表言論的人可以在暱稱、帳號之後發表自己的看法,有時討論激烈,難免口出惡言;或為譁眾取寵,發表一些不實的言論,進而惹禍上身,並不值得。不論是真實世界或虛擬網路,仍應秉持著真實社會的良善,基於有根據的事實來發表看法,言之有物,才能以理服人。(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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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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