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0.04元上法院!超商老闆控店員手機充電涉竊盜 檢座說話了 

▲▼手機,充電線,充電器,手機配件。(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鄭姓超商老闆不滿店員上班為手機充電怒告竊盜,因損失金額太小處份不起訴。(圖/Pixday)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高雄一間超商老闆因不滿店員上班時拿出手機充電,調閱監視後發現半年來已充電110次,於是憤而向店員提告竊盜,經檢方調查後,發現店員僅充電2次共30分鐘,認定超商老闆財產損失極小,處分不起訴,但老闆不服聲請再議,遭高雄高分檢駁回。

據了解,鄭姓超商老闆從2018年7月份起,雇用朱姓男子擔任林園區一間超商的店員,沒想到朱男卻在上班時間拿出手機在店內充電,一直到同年12月份被發現後,已充電110次,鄭於是向朱提告竊取電能,朱男在應訊時則供稱在工作時很少使用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即便有,每次大約在10到15分鐘不等。

檢方指出,根據鄭所提供監視器的拍攝照片中,僅能證明朱姓店員在12月4日及7日僅有2次為手機充電的行為,因看不出時間長短無法認定,從朱所撰寫的自白書中,雖坦承從2018年7月到12月間每天都有為手機充電,但朱又在應訊時供稱自己很少使用,且每次使用在10到15分鐘不等,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下,很難看出朱充電了110次。

檢方也說,根據台電電費的計價方式,即便充電1小時,也僅消耗0.005度電,若朱充電2次,每次以15分鐘計算的話共30分鐘,耗電0.0025度,計算電費後為0.04元,損失極小,依最高法院的判例來看,對朱不予追訴處罰,有認定他並未違反社會共同生活的法律秩序,做出不起份處分,但鄭姓老闆事後不服檢方認定,聲請再議後被高分檢駁回,不過鄭仍可以聲請直接交付法院審判,全案尚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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