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堅持中火必須「汰舊換新」的立場。(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中央社
對於環保署25日撤銷台中市政府裁處中火案,台中市政府法制局25日晚間表示,環保署直接跳下來做業者的第一線打手,作法嚴重侵害台中市政府的地方自治權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台中市環保局對中火於108年12月間,認定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3次以違反空汙法告發,並廢止2部發電機組許可證的相關處分案,經查違規事實並不具備,環保署依法撤銷中市府裁罰台中火力發電廠案。
法制局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2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縱使環保署想越過台中市政府,直接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的行政處分,也要報請行政院撤銷,環保署直接跳下來做業者的第一線打手,作法嚴重侵害台中市政府的地方自治權限。
法制局還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若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環保署撤銷環保局的處分後,讓中火10部機組火力全開,明顯是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依法不得撤銷,環保署所為不合法律之撤銷,應屬無效處分。
法制局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89條規定表示,法院審判也要斟酌雙方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並兼顧原告及被告權利,才能下判斷,25日環保署對於本案相關爭議,完全未向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調閱有關行政處分的資料或作任何查證,只聽台電公司陳情的一面之詞,就直接撤銷環保局的相關行政處分,令人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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