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林姓男子遭少女指控於去年8月帶其上摩鐵2度發生親密關係,但林喊冤否認,少女卻不知林有刺青等特徵,檢不起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某少女指控林姓男子於去年8月間帶其至龍潭區某摩鐵發生2次親密關係,但林堅決否認犯行,辯稱曾約見面後至超商領包裹聊天後送少女返家,檢方詢問少女有關林男身體特徵,少女卻不知林男左手臂有大面積刺青,少女驗傷還驗出懷孕4週,但後來卻自然流產無法採證,桃檢認為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林男涉妨害性自主犯行,26日偵結予以林男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據少女指控,18歲的林姓男子於去年8月14日凌晨0時許相約見面,林男騎車搭載少女到龍潭區某超商領取包裹,隨後到某家摩鐵,2人進入房間隨即脫光衣服發生性關係,隨後2人至浴室清洗後在床上各自把玩手機,未久發生第2次性行為,少女後來被父母察覺有異得知懷孕,怒告林男性侵。
林男偵訊時喊冤,當日與少女見面,騎車載少女到超商領包裹,隨後聊天半小時後載少女返家,根本沒與少女到摩鐵發生關係;檢警查出,去年9月3日,少女曾赴醫院驗傷,醫院查出少女處女膜有2處陳舊性裂傷,且已懷孕4週,但她在驗傷證明曾說「和男同學發生性行為」,未見與林男發生過性行為,摩鐵也未查出有林男與少女住宿登記等事實。
檢方詢問少女有關林男身體特徵,但少女連林男左上臂有明顯大面積刺青都不知道,只能根據醫院驗傷診斷證明少女曾與人發生性行為,另根據少女懷孕4週推算,與指控林男上摩鐵時間不符,少女於9月中旬已自然流產,院方無法採集胚胎等證據,檢方以林男罪嫌疑不足,難憑少女證述入林男於罪,26日偵結林男涉嫌妨害性自主罪嫌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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