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青峰寫的歌為什麼自己不能唱?

▲▼吳青峰演唱會慶功訪問。(圖/記者張一中攝)

▲青峰被林暐哲提告,因為兩人合約規定,若要解約須在每年年底合約屆滿前3個月通知,否則會自動續約一年。(圖/記者張一中攝)

根據新聞報導,青峰與恩師林暐哲的合約中約定,若要解約須在每年年底合約屆滿前3個月通知,否則會自動續約一年。然而青峰在2018年10月26日才通知林暐哲不續約,依照契約約定,雙方在2019年還沒合法解約,因此林暐哲針對青峰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前這段期間曾公開表演的行為提告。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青峰在這段期間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的規定,將他起訴。

但這是青峰自己創作的歌,為什麼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他反而不能唱呢?

著作權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被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所謂著作人格權是指,保障首次公開發表權、署名權、禁止不當修改權,這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的權利,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能讓與的。而著作財產權,是指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演出權等等利用著作的權利,這些權利就可以被拿來讓與、授權的。

如果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出去,那從今而後就不能再利用自己的創作了,除非獲得受讓人的同意。所以除了讓與的方式以外,創作者也會考慮選擇自己保留著作財產權,以「授權」一段時間的方式跟他人訂立契約,來運用自己的著作財產權。

而授權的約定,還可以分成「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如果約定為非專屬授權,那創作者仍然可以利用已經授權給別人的著作;但如果是專屬授權的話,通常會用契約約定創作者在授權的期間內,只有被授權人可以決定怎麼利用,創作者就不能自由利用自己的著作了。

青峰可能會遭遇的判決

按照過往法院判決,因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演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被起訴的案件,大多的當事人會選擇先和解後撤告,如果沒有撤告的話,被判決有罪的刑度通常會落在拘役30日至有期徒刑六個月,可以易科罰金折算一日一千元。

最後,大家最擔心的問題是,以後難道都聽不到青峰唱自己的歌了嗎?其實,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只有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前這段期間,至於2019年9月之後青峰的演出,林暐哲對此部分也並未提告,猜測有可能是雙方已經依照約定結束專屬授權的合約。這個案子後續的發展也值得關注,更期待青峰下次能無後顧之憂的演唱自己的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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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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