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以5項理由駁回台電所提訴願。(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去年1月26日至去年11月28日,因台中火力發電廠總生煤使用量超過1104萬公噸,裁罰台電公司300萬元,台電不服,向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經委員會審議結果,提出5項理由決議「訴願駁回」。
法制局表示,一、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2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環保署若認為直轄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違法,應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結果在今年2月25逕自撤銷本府環保局公函,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
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40。台電自始至終均未對上開許可內容提出異議,其內容有構成要件效力,並受其拘束。
三、生煤自治條例之文字係減少生煤之「使用量」,而非「許可量」,減少之基準自應以「實際使用量」作判斷,所以環保局以中火生煤使用最大量(1839萬公噸)為基準,計算其應於109年1月26日前減少生煤使用量至1104萬公噸,應屬有據。
四、中火係生煤「使用量」違反規定,自無許可證管理辦法第9條所定「許可條件或數值」,得有百分之10之容許差值之適用。又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2月16日環署空字第1050008078號函釋意旨,因生煤年使用量屬可控制條件,且不受量測儀器或設備本身誤差而有所變動,解釋上亦無容許差值之適用。
五、因此,環保局針對中火總生煤使用量超過1104萬公噸,裁處台電300萬元之行政處分,並無不當,所以駁回訴願人台電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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