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未當兵到日本留學後落地生根 拒服兵役被判3個月可易科罰金

軍人、阿兵哥、志願役、義務役、當兵。(圖/達志/示意圖)

▲高雄陳姓男子到日求學,學成後成家立業,拒回國服兵役被判刑。示意圖,無關當事人。(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翁進忠/高雄報導 ­

高雄鼓山區一名36歲陳姓男子,2011年出境到日本就學,因屆期未歸在日本工作結婚生子,收到區公所催告返國公文後,陳母有告訴陳男,但他說要上班,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送辦,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每天新臺幣1000元計。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27歲時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出境到日本唸書,依規定最慢應在年滿33歲前返國服役,但陳男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鼓山區公所兵役單位催告後仍不理,多次發文催告接受徵兵檢查,陳母代收後也有轉達給兒子,但陳男沒有回國服役,被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送辦。

法院開庭時,陳男還在日本沒有回國應訊,陳母代替他出庭,說兒子在日本工作結婚生子,短期不會回來台灣當兵,她收到區公所兵役課催告返國公文後有告訴兒子,但兒子說要上班,沒有辦法回國接受徵兵處理,有避免徵兵處理意圖,足認陳男知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法官根據多份催告回國公文和相關文件,服兵役是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以求學之名申請核准出境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也無返國服役之意願,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管理,且破壞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認定陳男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已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因此判他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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