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猶龍公務車私用一案偵查終結,獲不起訴。(資料圖)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前新竹縣文化局長李猶龍於2019年9月遭檢舉公車私用長達5個月,不法圖利1萬7920元,檢方於日前偵查終結;李猶龍自稱因認知錯誤才會誤將公務車做通勤用,檢方考量,李於第一次調查時已繳回不法所得,加上縣長楊文科證稱,曾告知「局長有公務車」但未解釋使用細節,檢方認定李猶龍說詞可信、主觀上應無犯意,做出不起訴處分。
李猶龍於2019年遭檢舉,於2019年1月8日至5月17日、任職於新竹縣文化局局長期間,將文化局配屬的公務車開回台北住家,總計往返74次、總計里程數5690.6公里,其中油費、ETC全報公帳。
檢察官調查,若依文化局提供李猶龍使用的公務車每月消耗油量統計表計算,平均油耗為每公升12.7公里,以95無鉛汽油平均油價每公升27.5元計算,油料費用總計1萬2322元,加上ETC費用5598元,李猶龍所圖的不法利益合計為1萬7920元,檢察官認定李的行為恐犯刑法134條前段、342條第1項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犯背信罪嫌。
李坦承將公務車作為通勤交通開回家,但辯稱因從擔任過公職,所以不清楚公務車的使用規則,而2019年5、6月間,才獲知公務車不等同局長專車後,便未再以公務車通勤。
縣長楊文科也證稱,確實跟李說過文化局長有公務車可使用,但沒詳細說清楚使用規則。檢方調查,李的確於2019年5月17日後未再以該公務車通勤。
檢方認為,李於5月份後就未再以公務車通勤,再加上縣長楊文科證稱,認定其不清楚公務車使用規則為實,由於李於本案第一次受訊後立即繳回所有犯罪所得給文化局,檢方認,可佐證李確實是在不諳規定情形下誤將該公務車當作通勤交通工具使用,主觀上應無犯意,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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