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闖紅燈拒攔查 挨告「拒絕接受稽查逃逸」...免罰2萬原因曝

▲屏東縣洪姓駕駛人,駕車自小客車違規,警方以「拒絕接受稽查逃逸」開單告發,法官撤銷處分             。(圖/記者陳崑福攝,圖/資料照片)

▲屏東縣洪姓駕駛人,駕車自小客車違規,警方以「拒絕接受稽查逃逸」開單告發,法官撤銷處分 。(圖/記者陳崑福攝,圖/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洪姓駕駛人,駕車行經屏東市建國路375巷口闖紅燈左轉,被執勤的員警發現,他加速逃逸,警方依「拒絕接受稽查逃逸」開單告發,處罰2萬元及吊照6個月,他以不知警方追趕為由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勘驗證據,發現員警騎機車尾追洪的自小客車,警方機車警示燈雖有閃爍鳴笛,因警示燈裝在機車後方,致洪表示不知警方對其追趕,加上警方未有「稽查事實」,判決洪勝訴。全案還可上訴。

不過法官雖判決洪勝訴,還好意提醒洪姓駕駛人開車要小心,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法官苦口婆心提醒他說,「原告這次因為開車不太注意周圍,所以沒發現員警在後,因而沒有被處罰,但是原告如果繼續不管交通號誌,隨便闖紅燈,且開車時對於周圍注意力不夠高,彎道也不減速,這樣持續下去對自己跟對別人都不是好事。就算你真的很會開車,但路上不注意的人車很多,有時候不是你自己注意就能完全避免車禍,遵守交通規則與隨時提高警覺、注意周圍,絕對是開車的基本,還請原告多注意。開車要小心。」

洪姓駕駛於2019年3月15日18時33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市建國路及375 巷口,因有「闖紅燈左轉(建國路左轉建國路450巷)」,並在450 巷,有「拒絕接受稽查逃逸」情事,警方認定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規定定屬實,開單告發,罰款2萬元及吊扣駕照6個月。他不服「拒絕接受稽查逃逸」處罰,提出異議。

洪男說,其駕駛自小客車承認紅燈左轉屬實,但絕無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現場警方亦未進行鳴笛、攔查作為。原告向被告申訴,被告回函「紅燈左轉、拒絕接受稽查逃逸」,開單告發。

法官勘察證據,告發員警雖表示尾隨追趕洪多條巷道,惟因事發突然且騎乘機車途中無法開啟密錄器,故無影片、錄音、照片資料可提供佐證,只有依職權開單告發。

判決書說,「拒絕接受稽查逃逸」應以汽車駕駛人對「稽查」事實有所認識為前提,否則無從認定其違反義務乃故意或過失,因此判決原告勝訴,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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