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4警栽槍縱放案,二審仍判刑。(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桃園縣警局平鎮派出所長吳彥霖,2012年間因春安工作績效壓力,竟縱容巡佐丁政豪等員警違法搜索,並與毒鴛鴦「交換條件」栽槍。一審將吳彥霖等人分別判刑5年半到6年半不等刑期,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4日仍依照「違法搜索」、「縱放人犯」等罪,將他們分別判刑5年4月到6年3月不等刑期。可上訴。
判決指出,丁政豪、李永龍、林照雄、陳威等員警於2012年1月18日、19日春安工作期間,於未立案情形下逕自前往非轄內劉姓嫌犯住處違法搜索,查扣安毒。由於平鎮所先前在春安工作時的績效墊底,所長吳彥霖知情後,竟縱容員警私下與劉男「交換條件」,要求交槍交人,以換取不偵辦毒品案,好讓警方取得查緝槍枝的績效。劉男答應後,員警將毒品還給劉男,警方也在葉姓男子處搜索取得槍枝。
遭誣陷的葉姓男子被依槍砲罪嫌起訴,但葉男不斷向法官稱自己被陷害,檢方察覺有異而分案偵辦,取得劉男因販毒被列為通訊監察對象的監聽檔,發現聽見劉男交代友人「你放哪裡要跟我說」,對方回「我會和你說啊」,成為栽槍鐵證。並在2014年間,逮捕吳彥霖等4人,另名員警陳威逃亡遭通緝。
檢方對吳彥霖等4人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審酌4名員警身為執法人員,不依正當程序查緝槍枝,竟假借職務權力非法搜索,又利用劉男和女友脫身心態作為交換條件誣陷他人,吳彥霖身為所長未阻止反而同意,嚴重侵害人權、司法威信及人民對執法人員信賴。一審將4人分別判刑5年半到6年半不等刑期。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4日宣判,仍認定4人分別犯下「違法搜索」、「縱放人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分別改判。其中吳彥霖維持一審的6年,丁政豪、李永龍均改判6年3月,林照雄改判5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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