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弘儀代言的「妙煮婦真神拖」。(圖/翻攝自妙煮婦官網)
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承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起以「妙煮婦真神拖」為名,在各大平台販售拖把,並請來主持人鄭弘儀代言,但業者過去曾向智慧財產局註冊「真神拖」商標,因與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的「好神拖」商標太過近似而遭核駁,「好神拖」也因此提告承宏違反《商標法》。新北地院審酌,認為承宏2010年就已經取得「妙煮婦真神」商標,其後加註「拖」字意指販售拖把商品,主觀上難認有侵害「好神拖」商標犯意,因此最後判處承宏負責人江孝宏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帝凱2008年12月向智財局註冊,並取得「好神拖」商標,指定用於拖把、拖把絞乾器、水桶、提桶等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但承宏公司2010年卻向智財局申請「真神拖」商標,並因太過相似而遭到核駁。未料承宏事後仍以近似「好神拖」商標之「妙煮婦真神拖」販售拖把類商品,並登上各大店商銷售平台,意圖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帝凱因此提告承宏違反《商標法》。
對此,江孝宏則否認,強調自己在2010年間有申請「妙煮婦真神」註冊商標,是合法的商標,如此為何不能稱商品為「妙煮婦真神拖」?江孝宏表示,自己為了避免混淆,自2010年開始就使用「妙煮婦真神拖」為商標販售拖把,與「好神拖」完全不一樣,且自己於1995、1996年間還有申請「妙煮婦」註冊商標,所有相關商品前都冠上「妙煮婦」,何來侵害之說?
新北地院審酌,承宏公司進行行銷時使用「妙煮婦真神拖」等足具識別性文字,且2010年7月已經註冊「妙煮婦真神」商標,基於行使權利之意使用,並在「妙煮婦真神」後方加註販售商品性質屬於家用拖把之「拖」字,是說明商品的性質、用途,不能只因帝凱享有「好神拖」商標權,就禁止他人在販售商品時使用「拖」字。
新北地院認為,承宏除了拖把外也有販售其他商品,且亦以「妙煮婦」商標搭配商品名稱,如「妙煮婦炫彩白陶瓷不沾鍋」、「妙煮婦封口棒」、「妙煮婦去污霸」等,因此主觀上難以認定承宏使用「妙煮婦真神拖」為商標販售商品有侵害「好神拖」商標犯意,判決江孝宏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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