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拿著別人的悠遊卡搭捷運。(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與本案無關)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61歲的黃姓男子去年9月22日晚間9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的公車站撿到一張悠遊卡,但他並沒有將卡片送到警局等單位招領,反而在3天內爽刷8次,又是搭捷運又是到超商消費,前後一共花掉217元,最後被新北地院法官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賠3000元,相當於是花掉金額的13倍。
判決書中提到,黃男當天晚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公車文化路站,恰巧撿到方姓女子遺失的銀行聯名悠遊卡,接著趁沒有人注意的時候,將卡片占為己有,並立即跑到超商消費90元,第二天又用同一張卡片搭3次捷運、商店消費1次,第三天則是搭1次捷運、超商消費2次。
▲失主其實是遺失整個皮包,但黃男堅稱只撿到一張卡片。(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黃男發現他人遺失的財物,竟然沒有歸還失主或是送至有關單位招領,反而為了個人私利偷偷收起來,還在3天內消費8次,總計花掉217元,雖然金額不多,還是應予非難,考量到他的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因素,最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3日,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方姓女子聲稱遺失的皮包內有身分證、現金5500元、提款卡、信用卡等物品一事,由於事發地點的監視器畫面已經覆蓋無保留,黃男也堅稱只有撿到那張銀行聯名悠遊卡,在沒有其他證據輔助下,這部分如果成立犯罪,與先前起訴的部分是同一事實,為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因此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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