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帶14歲少女到U2電影院「壞壞」挨告,竟辯稱不知對方年齡,因看起來很成熟才會行動,遭法官打臉。(示意圖/翻攝pixabay網站)
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曾2度與未成年少女性交被判刑的張姓男子,出獄後竟學不乖,仍再找一名14歲國中少女佩佩(化名)當女友,還發生性關係,完全無視對方母親的告誡,「可以牽手,但不要有身體接觸」,檢方因此將他起訴。儘管張男嘴硬說不知女友未成年,但法官不採信,依「與14歲上以、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累犯,判他1年2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24歲張男2017年3、4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一名14歲少女佩佩,2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但從認識到交往才約3個月後,張男於同年7月底,就帶佩佩到北市萬華區西門町U2電影院內「壞壞」。由於佩佩母親察覺有異,女兒出門後音訊不通,直到晚間10時許才返家,在母親逼問之下,佩佩才坦承與張男發生性行為,母親憤而對張男提告。
母親表示,她是先發現女兒與張男在手機上的臉書對話內容,都聊一些男女之間很親密的事情,才得知2人在交往,且女兒有帶張男回家過,她當時就有跟張男說,佩佩還只是14歲國中生,年齡還很小,正在讀書,當朋友就可以,若要交往「可以牽手,但不能發生性行為,也不要有身體接觸」,而張男有先點頭,但沒有特別驚訝反應,隨後也有答應說不會發生男女之間親密關係。
然而張男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他不知佩佩實際年齡,是看佩佩臉書上的資料,相信佩佩是西元1998年出生,正在讀高中,且覺得佩佩談吐及穿著都很成熟,所以認為她至少有16歲以上,才跟她發生性行為。
▲少女母親曾告誡張男,只能牽手,不能發生性行為,也不要有身體接觸,但張男不聽遭判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台北地院經查,張男不僅用假名接近佩佩,還向佩佩謊稱自己年齡為19至20歲間,甚至發現張男有前科!張男曾於2012年間,因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性交而犯妨害性自主罪,被判有期徒刑1 年,緩刑2年,而前案偵查期間,又再犯同罪,被判有期徒刑10月,2案均被駁回上訴確定。2015年新北地院裁定2案、共7罪,判張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不料張男2016年9月5日出獄後,隔年又犯。
法官審酌,佩佩出庭時,對於提問屢屢停頓思考,回答時所使用的詞彙也甚簡單,談吐尚未脫年少稚氣,又看佩佩手機裡的生活照、臉書大頭貼等照片,佩佩面容未脫稚嫩,且未施胭粉,衣著樸素休閒,不論身形與年齡感,都無超齡的成熟特徵;況且張男自己都用假個資,還有前科,怎麼還會相信佩佩滿16歲,而不加以謹慎確認呢?
法官認為張男均屬犯後卸責之詞,不可採信,毫無悔悟之心,且故意再犯,有特別惡性,自我控制能力低落,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家屬莫大羞辱、痛苦,但考量他與對方成立和解等一切情狀,判他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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