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巡邏發現騎士車速過快,一路尾隨到家中攔查,然而經大法官釋憲說明後,法官認為警方程序有誤。(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下同)
記者陳羿妏/台南報導
台南市新化分局2名員警於2019年7月15日晚上巡邏時,發現張姓騎士車速過快,因此一路跟隨到張男的工寮住處,進行攔查並測得張男酒精濃度0.75毫克,以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嫌將他移送。然而,台南地院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立法基礎《大法官釋憲535字號》說明,警方攔查程序有誤,因此判張男無罪。
張男於2019年7月15日下午先在新市區的檳榔攤喝啤酒,晚上才騎車返回工寮住處,路途中遭警方認為車速過快,一路追到工寮,並測得酒測值0.75毫克。對此張男辯稱,警方沒有經過他的同意就進入住處攔查,認為此程序不合法,張的辯護人也說,警方沒有令狀下也不符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攔查,已經違反法定程序。
▲騎士辯稱,騎車速度正常,也沒有聽到警方的喇叭聲。
巡邏員警則說,當時發現張男車速過快時,已經按了至少2次喇叭,還跑給他們追,才會一路跟隨到住家攔查。然而張男反擊表示,當天不知道有警察追他,騎車過程都是正常速度,到家後才發現原來後車有人跟隨著。
法官勘驗警方的密錄器及行車紀錄器,卻發現畫面已經遭到覆蓋,沒有證據顯示張男車速過快;另外,因為警方巡邏時仍待在車內,無法得知張男是否酒駕,因此不能依照現行犯、準現行犯來偵辦。
法官提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曾審酌《大法官釋憲535字號》解釋,「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因此,台南地院審理時,張男酒駕雖不可取,但警方無「合理事由、證據」就闖入張的私宅攔查,已違反程序,最終判張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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