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12歲遭摸胸捏臀…直到35歲才提告 檢不起訴:拖23年了

▲桃園市蕭姓男子遭指控對女童摸臀襲胸猥褻,女事隔23年提告,檢以逾追訴時效不起訴。(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桃園市蕭姓男子遭指控對女童摸臀襲胸猥褻,女事隔23年提告,檢以逾追訴時效不起訴。(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蕭姓男子去年12月遭一名女子指控於1996、1997年間,當時她還在就讀國小階段,蕭男以騎車載其上下學期間藉故撫摸其臀部、或是在住處伸入衣內撫摸背部與胸部等處猥褻得逞;檢方認為,女子案發時即知悉蕭男犯行,卻遲至去年12月才提告,顯已逾6月追訴期限,桃檢偵結予以蕭男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現年72歲的蕭姓男子於去年12月12日遭女子指控,在1996至1997年間,女子未滿14歲就讀國小期間,蕭男騎乘機車載她上下學之機會,藉故撫摸其臀部,次數則不詳;蕭男還曾在其住處對女子藉故伸入其衣內撫摸其背部,次數也是不詳;入侵女子住處伸入衣內撫摸其胸部1次,女子認為蕭男涉嫌對未滿14歲之女子進行猥褻行為與入侵住宅等罪向警方提告。

桃檢認為,蕭男所涉入侵民宅犯行為刑法妨害性自主屬於告訴乃論,女子於案發同日即知悉蕭男犯行,但卻遲至去年12月始提告,顯已逾6月之告訴期限;至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猥褻行為罪嫌,本刑案追訴時效為10年,但女子卻遲至23、24年後才提告,顯已逾追訴權時效期間,自不得再行追訴,檢方偵結予以蕭男不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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