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女子在租處尋短身亡,造成該屋成兇宅,房東向楊女父母提告侵權損害賠償,台南地院認有理由判賠286萬餘元。(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楊姓女子向台南市謝姓女子租用頂樓加蓋套房,楊女2019年初被發現在租處輕生,房子成凶宅,其他房客感到害怕全數搬走,除沒人敢再承租此屋、房價也大跌,謝女不甘損失、提告向楊女父母求償,法官認為楊女父母沒有拋棄繼承,判楊女父母須在繼承楊女的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286萬9645元,本案可上訴。
謝姓女子將台南市1棟透天厝頂樓加蓋多間套房出租,謝女向法院提告指出,30餘歲的楊女跟她訂有房屋租約,租期到2018年12月底、每月租金4千元,楊女在租約期滿前1個月曾說會再續約,但後來又說不再續約,楊女於2018年12月26日在租屋內輕生,2019年1月初被人發現死亡,害她的房子變成凶宅,其他租屋房客,因害怕與她提早終止租約、全數搬走,事後無人願意承租房子、也沒有人敢買此屋。
謝女認為,楊女是成年人,應可預見在租屋內尋短身亡會使該屋成為凶宅,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但仍尋短路身亡,造成她房子租不出去,房價也受貶損,所以楊女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房子經鑑價結果貶損263萬930元,房客提早解約未收租金損失24萬800元,惟因楊女已身亡,只能向繼承的楊女父母求償287萬1730元。
楊女父母則認為,謝女在房屋頂樓加蓋多間套房出租是屬違建,違建拆除後無任何價值,不會因女兒尋短而貶損房價,且謝女也未舉證其他房客退租是與楊女尋短之事有相關,且謝女與其他房客租約有「1次繳清、優惠1個月、實繳11個月」約定,租金損失沒那麼高,女兒在租屋處尋短並非故意,充其量僅能認定女兒是「過失」造成房東損失,謝女求償「並無理由」,且女兒為其掌上明珠,因一時想不開而選擇自盡已令父母心碎不已,如今還要面臨謝女提告索賠,無異是在傷口上撒鹽,心情更是雪上加霜。
法官審理認為,在他人房屋內自殺死亡,將致他人房屋成為凶宅,其行為係一般社會道德觀念不容,再考量其對房屋所有人經濟利益之重大衝擊,自應認係「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同時亦屬整體法秩序不允許,應負面評價,係屬具有不法性之行為。是以楊女是成年人,主觀雖是自己尋短、殘害自己生命,但這行為造成房子變成凶宅、減損房價,不能說沒有認知,至少有間接故意存在,且房間是否違章建築,與認定楊女尋短造成房價貶損的因素無關,對於房東委由專業不動產估價機構鑑價,鑑定出房價貶損263萬930元,應可以採認,而其他房客未收取的租金損失核算為23萬8715元,楊女父母並未辦拋棄繼承,應在繼承楊女的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286萬9645元,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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