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想探望妻子卻被已讀不回,氣炸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陳韻如/苗栗報導
許姓男子與前妻離婚後,兒女的監護權歸給前妻,並約定好讓他定期探望兒女,但某次他傳訊給前妻告知要與兒女見面,但前妻卻已讀不回,也沒帶著孩子赴約,讓他心靈受創,認為前妻侵害了他探視兒女的權利,因此憤而提告求償。
根據判決,許男提告主張,他與前妻離婚時有在連婚判決書上約定定期探望兒女,而他2019年10月2日傳訊給前妻,「請在10/06 10:30將兒女帶到『竹南分局後龍分駐所』,以便探視。若無回應則視為同意。請勿妨礙探視權益。」但對方卻是已讀不回,到了約定時間,也未見到兒女,讓他相當受傷。
不過,許男前妻則反駁,離婚判決書上載明了探視時間為每月的第1、3、5周的周六上午10點起,但許男卻任意更改時間地點,也並未獲得她同意,且也只有傳訊告知,連電話都沒打。另外,她並不知道傳訊的人是許男,因為離婚判決書上所記載的電話並不是此號碼,因此她可以不用理會,也沒有違反約定。
法院審理時,也調查2人的判決書內容,發現裡頭確實記載了探視時間及地點,若需更改則需要雙方同意,但許男卻只傳簡訊告知前妻,卻未獲得回應同意,因此認定其前妻並無違反約定,判許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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