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成大開刀房凶殺案二審改判2年10月 林光宇:非常失望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成大醫院體循師林光宇開刀房殺人一案,被控持刀刺殺陳姓護理師7刀,被害人幸經急救倖免於難,台南高分院10日宣判,撤銷一審1年徒刑判決,改依殺人未遂罪判處2年10月,可上訴。

▲成大醫院體循師林光宇開刀房殺人一案,台南高分院10日宣判,撤銷一審1年徒刑判決,改依殺人未遂罪判處2年10月,林光宇對判決結果感到非常失望。(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成大醫院體循師林光宇開刀房殺人一案,台南高分院10日宣判,撤銷一審1年徒刑判決,改依殺人未遂罪判處2年10月,林光宇對判決結果感到非常失望。(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林光宇擔任成大醫院體循師18年,與在同一醫院工作29年的陳姓護理師有職場糾紛,林光宇主張陳姓護理師帶頭刁難,並引導組員及主管評價,使自己在工作團隊中遭排擠,2018年9月28日上午8時45分,林光宇欲請休假,請他帶年的新進同事蓋章,此舉引起心臟外科主任羅傳堯不滿,將林叫來告知請假及職代規定,並同時要求林光宇換辦公室並詢問他「要不要離職?」。

當天上午9時許林光宇因情緒失控,返回辦公室取出蝴蝶刀,進入手術室行刺正要準備開刀前置作業陳姓護理師,在場的胡姓女醫師為阻止林光宇行兇,左手臂也遭砍傷。由於林光宇在行兇後,步行到開元派出所「自首」。檢方認為報案電話未告知是誰殺人,符合《刑法》「自首」要件。

檢方認為被告林光宇刺向陳姓護理師的7刀,分別是胸、腹及手部,加上林光宇本身就具有醫療專業,對人體重要器官分布不會不知道,且胸、腹都是人體易致命部位,殺人犯意明顯,故構成殺人未遂罪,並非傷害罪。且林涉及殺人未遂以及醫療法「對醫事人員已強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加上陳姓護理師也提告,檢方依殺人未遂、醫療法等罪嫌起訴林光宇。

台南地院審理後指出,林光宇與陳姓告訴人均為成大醫院心外科之體循師,兩人為同事關係。林因認為陳身為心外科組長,卻聯合其他人,影響主管即羅姓主任,對其有職場霸凌行為,因而心生不滿,故持蝴蝶刀前往成大3樓第7開刀房,當時胡姓醫師已正準備為病患開刀,陳姓護理師則在安裝體外循環機;林進入並問為何找他麻煩,告訴人未回答,林更加氣憤,明知其二人為醫療法上之醫事人員,且正執行醫療業務中,竟基於傷害、對其等施強暴之犯意,持前開蝴蝶刀,朝告訴人之右胸、右腰腹等處攻擊共7刀,告訴人因而大叫,胡醫師聽聞後即欲上前阻擋,並發生拉扯,致胡醫師亦遭被告持刀割傷左前臂等處(未提傷害告訴)。幸另一在場之呂姓體循師趁機將林拖甩出手術房門外,被害人始能逃離、就醫,犯後林嫌放刀、更衣後,即於同日上午9時7分前往開元派出所自首。

法官認為,本案檢察官雖是起訴被告殺人未遂罪,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犯案動機雖是出於對告訴人職場霸凌行為之不滿,但尚難認已有置其於死地之深仇,且被告選在有許多其他醫護人員在場的手術室為之,讓告訴人有被阻擋、救護之可能存在,其攻擊告訴人是持殺傷力相對薄弱之蝴蝶刀,又是從正面直接往前,非如起訴書所載是先自告訴人後方環抱再行刺,另告訴人所受之傷勢,雖屬嚴重,但並無立即生命危險,且7處傷口中有一處些許傷及肺臟、6處均未傷及臟器,可見被告下手力道應有所節制,況告訴人被救離開刀房後,被告並無繼續找尋、攻擊告訴人的行為或意圖,更衣後即行前往開元派出所自首,因此變更起訴法條,認被告主觀上應並無殺人,僅有傷害之犯意。核被告所為,係犯傷害罪、醫療法強暴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強暴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罪處斷,並因自首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1年。

本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經開庭審理後,10日上午宣判,撤銷一審判決,改以殺人未遂罪嫌判刑2年10月有期徒刑。

▲成大醫院體循師林光宇開刀房殺人一案,台南高分院10日宣判,撤銷一審1年徒刑判決,改依殺人未遂罪判處2年10月,林光宇對判決結果感到非常失望。(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林光宇對判決結果感到非常失望,這一路走來受到很多人幫助,包括護理師公會,也感謝一審法官及當初交保時因籌不出錢,成大護理系及柔道社的幫忙,還有監察院、公懲會及很多人幫忙協助,他表示他沒有殺人意圖,對傷害到女醫師他深感抱歉,有關與被害人和解及是否上訴問題會與律師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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