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子翁博文涉嫌在住處,持鐵鎚毆擊其兄頭、胸、腹及身體,造成其兄因顱腦損傷出血、身體大量出血而死亡,台南地院依殺人罪判翁博文14年徒刑。(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男子翁博文與兄長翁劍郎,平時共同居住,2019年7月間,兄弟2人酒後發生口角,翁嫌竟持鐵鎚毆擊其兄頭、胸、腹及身體,造成其兄因顱腦損傷出血、身體大量出血而死亡,台南地院10日宣判,依殺人罪判翁博文14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66歲翁劍郎於2019年1月間因走路跌斷腳,即由58歲弟弟翁博文照料其生活起居,而翁博文因長期照護其兄翁劍郎業已心生齟齬,時常與翁劍郎發生口角糾紛。2019年7月29日晚上7時許,翁博文於飲酒後叫翁劍郎吃飯,雙方因而發生口角,翁博文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在住處客廳門外鐵捲門內左側置物架籃子內拿取前端有金屬材質之鐵鎚1支,前往翁劍郎位於1樓之房間,毆擊兄長翁劍郎之頭部、胸部、腹部及身體,造成翁劍郎因而受有頭胸腹及左右手多處撕裂傷及瘀傷等傷勢,並因顱腦損傷出血、大量出血而死亡。
法院審理時被告固坦承有持鐵鎚毆擊被害人,惟否認有殺人犯意,並辯稱他當時約喝了半瓶米酒,酒後有點恍惚,只是想嚇阻、警惕一下被害人,並沒有置被害人於死的動機云云,然合議庭認為被告自己陳訴,他因於被害人房間內與被害人發生口角,加上長期照料被害人,心生不滿,即至客廳門外置物架籃子內拿 取鐵鎚1支後,進入被害人房間內攻擊被害人,而質地堅硬、前端有金屬材質之鐵鎚,若以之大力敲擊人體,得輕易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而被告攻擊被害人之頭部、胸部及腹部等脆弱之人體重要部位,且毆擊之次數甚多、用力甚猛,足徵被告於案發時,主觀上對於其持鐵鎚攻擊被害人頭部、胸腹部及身體多次,極可能造成被害人嚴重出血,進而導致死亡結果,當有所預見。又依被告於被害人全無反抗之情形下,猶以鐵鎚猛力毆擊被害人頭部、胸腹部及身體數十下之行為,以及其犯後未曾救護被害人等舉動,足證其主觀上確有殺人之故意,而非僅出於教訓、嚇阻被害人之意思甚明。
本案係因被告姊姊於案發隔日上午前往案探視時,發現被害人躺在地上、有流血情形,報警處理,經警抵達案發現場後,被告才回到案發地點,警方詢問被告,被告起初否認本案為其所為,待警方看被告身上有血跡,且被害人係躺在床上不能動之人,警方認為較有可能是關係親密之人所為,故對被告曉以大義,被告始坦承是其動手毆打被害人,足認本件被告係於警方對其犯行業已發覺後,方坦承犯行,被告所為不符刑法自首要件。
法院合議庭考量被告除曾犯違反著作權法及傷害案件外,別無任何其他犯罪紀錄,素行尚稱良好,併考量被害人家屬,也是被告姊姊於審理中請求法院從輕發落,給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以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須扶養之人,現無業、經濟來源靠兄弟姊妹幫忙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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