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莊姓男子明知張姓女子已經結婚,卻在2018年11月間相約前往雲林斗六逛夜市,接著入住當地一間摩鐵做「水療」,共處一室長達4小時才離開,最後遭正牌陳姓老公提告求償60萬元。彰化地院法官衡量雙方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最後裁定莊男應賠償4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陳男不滿妻子和別的男人一起進摩鐵,一待就是4小時。(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陳男在判決書中主張,莊男明知妻子已經結婚還育有一子,仍執意展開不正常的交往關係,2018年11月某日下午駕車一同南下雲林斗六,並在某摩鐵共處一室長達4小時,7天之後兩人又前往同一間摩鐵消費,當晚他就帶著警察前往抓姦。
陳男接著表示,事發之後他決定與妻子協調離婚(2019年間離婚),一邊獨自照顧年幼的兒子,一邊面對周遭親友指指點點的壓力,精神上受到極大的痛苦,因此決定向莊男提告求償6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莊男自稱是去旅館做水療,與張女是單純的生意合夥關係。(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對於被扣上「小王」這頂帽子,莊男反駁,第一次南下是去斗六逛夜市,接著前往摩鐵做水療,但忘記張女有沒有同行;第二次去是為了做生意,和張女搬完貨物之後有一起去吃飯,再到旅館休息做水療,兩人之間是清白的,之所以會在下體驗到女方的DNA,「可能是她吃口香糖叫我拿去丟,我又去上廁所才會摸到。」
不過,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莊男的口香糖之說不合理,況且與有夫之婦進出摩鐵,顯然已經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的範疇,足以侵害陳男的配偶權,考量到他高中肄業,名下有多筆房屋、土地以及一部汽車,但有不少貸款要繳,最後裁定應賠償4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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